政府只向居民提供「回購業權」方案,很大機會違反了《基本法》,屬違憲!
在處理宏福苑的安置上,政府必須根據《基本法》第6條及第105條保障私有財產的原則。
《基本法》第6條及第105條是《基本法》中保護香港私有財產權的兩條重要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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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6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
《基本法》第10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
這兩條的核心價值在於保障香港的資本主義社會、市場經濟運作及法治,確立了個人及法人的財產受香港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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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法院已建立了有關詮釋《基本法》第6條及第105條的重要案例,有助我們明確知道財產權在香港受保障的程度。我們閱讀過律政司的一份文件,《《基本法》第6條及第105條對財產權的保護》,裡面指出歐洲法理學發展出來的“公正平衡準則”是法院對《基本法》第6條及第105條的詮釋所考慮的原則。
「根據這項準則,對財產權作出任何干擾,須平衡社會整體利益的需要(對財產權作出的干擾必須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目的)和保障個人權利的需要。」文件寫到。
政府只提供「回購業權」方案給宏福苑居民,而沒有提供其他選擇,還說出很多威嚇居民的言語,如黃偉綸昨天在記者會說8月31日前「不接受就冇架啦!」,但不解釋他的意思,讓居民感到不接受回購,就失去一切,沒有錢、沒有屋,於是必須就範。這已經是對財產權作出了干擾。
由於香港社會沒有整體利益需要令政府干擾宏福苑業權,根據這“公正平衡準則”,政府對財產權作出的干擾——居民只能賣業權——沒有社會整體利益的原因,也沒有保障個人權利,因此很大機會違反了《基本法》,屬於違憲。
保障財產權,是香港資本主義經濟蓬勃發展的根基,政府必須好好保護,否則香港的資本主義必然崩潰!
透視報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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