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前法團管委會委員江祥發,週五凌晨由荃灣警署出來後,彷彿明星一樣宣布自己「不會再接受訪問」,令香港蒙上白色恐怖,但不到一天,事件經過本報深入分析後,寒蟬效應已經失去效力,解除了魔咒!
居民可以再出發了,現在的目標是繼續推進之前交了給合安的居民開會聯署,逼合安開業主大會!然而,合安已經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期,居民真的有理據反對?
答案是「有」!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的附表3,在不少於5%的業主提出書面要求下,管理委員會主席須在收到要求後14天內,就業主所指明的事宜召開法團的業主大會,並在收到要求後的45天內舉行該業主大會。 因此,就宏福苑業主4月29日提交的召開業主大會聯署,合安須於5月13日或之前通知居民業主大會的日期,和在6月13日或之前召開業主大會。
合安在上週3(13日)的死線當天入稟土地審裁處,申請延後開會通知、以及召開會議的時間,尋求押後至審裁處認為合適的時間。答辯人是全體宏福苑業主,如果有任何反對,居民須在21日內或土審處所規定時間內,親身去該處提交反對通知書。
合安在入稟狀提到,由於大火燒毀宏福苑,《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3下通知法團會議的方式均不適用,因此尋求審裁處給予指示如何通知業主有關會議。
本報覺得這個理據奇怪,為何通知會議的方式均不適用?這是沒有道理的。於是,本報翻查《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3,我們的質疑立即得到確認。法例列出的通知法團會議方式,是合安適用的。
根據附表3的2(1A)條,法團可藉以下方式發出會議通知:
(a)面交業主或租客代表(如有的話);或
(b)按業主或租客代表(如有的話)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郵寄給他;或
(c)留在業主或租客代表(如有的話)的單位內或放入為該單位而設的信箱內。

目前,每個宏福苑業主也有一戶一社工計劃下的社工跟進,合安可以經過社工把會議通知交給業主。業主分散各區,但政府有每個業主的地址,而社工或解說隊也是根據政府提供給他們的地址,與宏福苑業主見面的,因此政府可以郵寄會議通知給業主。
由此可見,合安可以通過以上(a)或(b)的方法發出會議通知給業主,因此合安稱「附表3下通知法團會議的方式均不適用」並非事實,居民可以簡單以此清晰理據反對合安申請延期。
居民可以親身前往土審處提交「反對通知書」,反對合安申請延長宏福苑業主大會。如有任何疑問,可以致電土地審裁處登記處:2771 3034
合安最怕業主可以開到業主大會,爭取回遷,因此諸多阻撓,最後使出法庭一招。但原來他們是沒有理據申請延期的,唯有求其在入稟狀「寫住先」,稱「通知會議的方式均不適用」。以為居民分散各處,可以告訴法庭找不到居民,怎知這理據是那麼的愚蠢!
居民以為所有的門關了,怎知上帝又開一道門!
透視報編輯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