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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立法破壞一國兩制,犯政治錯誤,政府已沒板斧逼宏福苑業主賣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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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二,4月28日,財政司副司長黃偉綸、聯同房屋局局長何永賢、政務司副司長卓永興,就大埔宏福苑宏志閣的後續安排會見傳媒。黃偉綸表示,房屋局的「解說專隊」在過往一段時間,成功接觸99%宏志閣業主,當中約77%初步表示希望參與政府的長遠居住安排方案,將業權售予政府。

他指出「在6月30日前,如果有不少於75%的宏志閣業主簽署「接受收購建議信件」,政府提出的回購方案便會正式開放予宏志閣業主。」

但這並非給予業主選擇,而是政府計劃立法威逼居民賣業權。在開場白中,他說「如未來政府決定透過立法收回宏志閣餘下單位,若政府已經擁有宏志閣最少75%的單位,亦會有助未來相關的工作。」

在隨後的記者會,被問到,無論七座受災樓宇或宏志閣,如果有業主堅持不出售其業權,政府會如何處理,他說「我們不排除在稍後階段需要通過立法——這個是需要立法的」他表示檢視過目前的相關法例,應該都不適用。「如果真的要透過法律手段收回餘下單位的業權,我們要為此特別訂立一條法例。」

政府立法逼賣業權,此話一出,令居民人心惶惶,但今天黃偉綸出席電台節目訪問時的話,透露了政府已經沒有板斧逼宏福苑業主賣業權。不但如此,立法還會破壞「一國兩制」,犯上嚴重政治錯誤,在憲法上和人權法上均不可行。居民本來四面受敵,現在看來居民正佔上風。讓我們在此文作出詳細分析。

財政司副司長黃偉綸(右二),與主要官員在4月28日見傳媒,公布在6月30日前,如果有不少於75%的宏志閣業主簽署「接受收購建議信件」,政府提出的長遠方案便會正式開放予宏志閣業主。圖片:政府新聞網


黃偉綸稱不排除強制立法,但此舉違憲和破壞「一國兩制」,犯了政治錯誤

先回帶至4月28日,財政司副司長黃偉綸在見記者時說:不排除強制立法,收回餘下宏福苑業權,但官員似乎沒有深入思考此舉的影響。

這會讓人擔心每逢政府看中一塊地,就可以通過立法搶回來。這違反了《基本法》第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是違憲的。即使政府說這條法例只用在宏福苑,這法例也仍然是違憲的,因《基本法》保障每一位香港人,不是說這只是影響宏福苑的居民便可。

4月28日見傳媒公布把宏志閣納入回購方案時,黃多次重覆說「你情我願」——「我在開場發言中亦提及,如果我們收到不少於75%的宏志閣業權,對我們日後的工作,包括透過法例去處理相關的收回業權工作,當然是有幫助。但我要強調這是遲一階段的事。在這一刻,我們專注的是一個「你情我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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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也講到好重視《基本法》,包括說「現時我們未定下來,如要立法,亦要看立法的詳細理據是甚麼,與立法會商討,其中一個最大的原則,任何立法、任何新法律,必須符合《基本法》第6條和105條。」

立例強逼居民賣業權已經不是「你情我願」,明顯違反了《基本法》,何須假作君子,在立法會商討呢? 宏志閣居民形容政府的行為如「強盜」。黃偉綸的話實在令人感到虛偽,就等於強暴人的襲擊者,一路襲擊,一路說「我好重視和平、我是反暴力的」,披上善良的外表,一路追打人!

更恐怖的就是,如政府行得這一步,下次遇到市民頑抗保衛家園,會再重複用「立例」這招,對付另一塊地的居民。就算現在未做,但政府行得這一步,就會令人覺得政府有機會重複,人們便不能安心在香港擁有資產,動搖的是香港經濟的穩定。

政府此舉不但違憲,更危險地,是把香港走向共產,令資本主義制度崩潰,這有違「一國兩制」,違反國策,影響外界對中國的信心。這是犯了嚴重的政治錯誤,中央容許嗎?


4月28日見傳媒公布把宏志閣(見圖)納入回購方案時,黃多次重覆說「你情我願」。立例強逼居民賣業權已經不是「你情我願」,明顯違反了《基本法》。


黃沒公開申報利益,與地產界關係不淺,是否合適處理宏福苑的安置呢?

眾所周知,勞工處漠視宏福苑居民對大維修安全隱患的投訴,包括回覆投訴指棚網沒有阻燃標準、不檢查棚網阻燃證書,對大火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時任勞工處署長是財政司副司長黃偉綸的妻子陳穎韶。在她管理下,勞工處職員疏忽職守,對大火釀成168人死亡有責任。政府於2025年7月2日把陳穎韶調任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屬於升職。我們有理由相信政府的調任,是要救她,因為當時本報揭露勞工處修改《職工會條例》有意引入漏洞,包庇帳目不清、和涉嫌造假帳的工會,包括記協,讓涉嫌違法人士洗去罪證,這是另一個調查(請按連結了解更多),現在我們集中討論宏福苑。

去年11月26日發生大火後,黃偉綸接受特首任命處理宏福苑安置事宜,並沒有公開申報利益,申報自己的妻子陳穎韶在大火事件中的角色,其任命有利益衝突。由於他的妻子主管的勞工處在大火中有份疏忽職守,作為署長的她或要被問責,而黃絕不適合處理安置,因為政策將影響居民將來能否合力追責。

《透視報》通過電郵要求黃回應,為何沒有申報利益?為何明知太太是有可能被問責的官員,也接受特首的任命,主理宏福苑的重建? 黃偉綸至今仍未回覆我們,為何有利益衝突,他仍然接受此任命。 《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第五章「防止利益衝突」規定「政治委任官員須避免令人懷疑他們不誠實、不公正或有利益衝突」。

基於這些事實,由他來處理涉及極大公眾利益和有個人利益衝突的安置工作是否合適呢?

一直以來,政府強硬拒絕重建宏福苑,堅決不讓居民回遷,在2月推出回購業權方案給居民,要求居民賣業權,同時不告訴居民如果不賣業權,會否安排他們回遷。一直到週二公布時,說會立法處理,居民終於知道政府是一意孤行,令居民不可留低。

由於8座大樓,除了3座被大火嚴重燒毀外,其餘大樓受損輕微,為何政府不修復大樓,讓居民回遷?為何那麼堅決要居民離開?因此,外界一直懷疑是否有官商勾結,但未有人有證據證實。

翻查黃的個人資料,他於2015年8月31日起出任發展局常任秘書長(規劃及地政)一職,並在2017年6月獲任為發展局局長,一直至2022年6月,黃偉綸獲李家超委任為財政司副司長。由於盤據發展局多年,可想而知黃與地產界關係不淺,而位於海濱的宏福苑屬於豪宅地,決定要宏福苑居民搬走的是他嗎?

由於經營地產的華懋集團介入事件,包括讓其旗下管理公司「合安」接管宏福苑管委會,成為管理人,但不開業主大會來控制著宏福苑的業主不能反抗政府的逼賣業權一事。種種跡象很難令人不懷疑有利益集團要逼走居民,來強搶宏福苑地。回頭看,此地是否真的如黃早前說的,用來興建公園那麼單純嗎?

去年11月26日發生大火後,黃偉綸接受特首任命處理宏福苑安置事宜,並沒有公開申報利益,申報自己的妻子陳穎韶在大火事件中的角色,其任命有利益衝突。圖片:東方日報


本地法律不能賦予政府權力收回宏福苑業權

基於政府不合常理地逼走居民,令人高度的懷疑事件涉及官商勾結。無論原因為何,政府能夠成功逼居民賣業權嗎?政府有法律理據這樣做嗎?

一些不了解本地法律人士以為現行的兩條法例,《收回土地條例》和《強拍條例》,可賦權政府強制宏福苑業主售賣業權給政府,但這是錯誤的理解。

《收回土地條例》是賦權政府徵用私人土地作「公共用途」,也必須符合一些原因,包括因衛生情況欠佳、物業嚴重干擾空氣流通、或對居住造成健康損害。在宏福苑來看,根據我們與一位法律界人士的了解,政府必須證明宏福苑是危樓,對「居住造成健康損害」才可收回土地,但房屋局局長何永賢拒絕公開宏福苑的檢測報告,不能證明危樓之說,政府是不能以此法例要求居民搬走。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俗稱《強拍條例》)主要處理樓齡達 50年或以上的舊樓重建的,也不能賦予政府權力收回宏福苑業權。

而黃偉綸也承認了這缺乏法律理據的事實。在記者會被問到如果業主堅持不出售業權,政府會如何處理時,黃偉綸回應說不排除需要通過立法時,提及「我們檢視過目前的相關法例,應該都不適用。如果真的要透過法律手段收回餘下單位的業權,我們要為此特別訂立一條法例。」

一些不了解本地法律人士以為現行的兩條法例,《收回土地條例》和《強拍條例》,可賦權政府強制宏福苑業主售賣業權給政府,但這是錯誤的理解。

基本法、國際人權公約、香港人權法——全不容許政府強收業權

黃所說要訂立一條新法例又是否合法呢? 政府說要立法逼令居民搬走,宏福苑災民正面對住宅和土地在沒有選擇下被奪走,人權被剝削,以人權的角度,政府的立法計劃將違反一系列的法律。

本報翻查不同的聯合國人權公約,發現香港政府不讓宏福苑居民回家、沒提供選項下,剝奪居民的居住權,涉嫌違反最少三條國際人權法,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兒童權利公約》。1997年主權移交時,適用於香港的人權公約將繼續有效。

國際人權公約透過 1991 年制定的香港本地法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也稱為“香港人權法”)在香港實施。該條例將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規定納入本地法律,並在 1997 年後根據《基本法》第39條繼續有效,保障居民權利。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規定「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

對於保衛住宅而不同意賣業權的居民,港府計劃立法剝奪居民住屋權,將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如果立法與這些法律有抵觸,當受到司法覆核時,或會成為法庭的重要考慮。

今日(5月2日)財政司副司長黃偉綸接受Now新聞台專訪,被問到會否擔心司法覆核,黃偉綸指,會尊重及面對,但認為方案符合基本法對保護私有產權要求。

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是一個對政府制衡的機制。司法覆核案件中,法庭是依據憲制性法律,即《基本法》,作出「合憲性的審查」,審查政府的決策是否不合理、不合法、或違背程序公正。法庭透過司法覆核,確保行政機關的決定和立法機關通過的法例符合《基本法》的條文。

當市民認為政府的決定或法律違反《基本法》時,例如在宏福苑事件中,政府立法令居民必須賣業權,侵犯了《基本法》第6條所保障的私有產權,居民可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法庭會依據《基本法》來裁定該決定或法例是否有效。

《基本法》第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宏福苑居民不可保護自己的私人產業,必須被逼搬走,必須賣出業權,明顯政府沒有依法保護市民的私有財產權。這會符合基本法? 小孩也懂得分辨的是非,法庭怎敢違反基本法來裁決呢?

由此可知,不是立例令政府的做法合法,就是法治。定立惡法,令到香港市民得不到《基本法》、國際人權公約和香港人權法的保障,就是破壞法治!立法令香港走非法治方向,把香港已經受動搖的法治社會,推向低谷!

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規定「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


政府已沒有理據逼走居民,只能靠嚇,居民佔了上風!

今日較早時,黃偉綸出席電台節目講述宏志閣收購事宜,又突然改口風,不敢再堅決地說立例強行收樓了!在節目中,黃強調:若願意出售業權比例太少,不會立法收購。他把多人想賣和立法掛鉤,來正義化立法,但已經不敢大大聲說要立法。從這個態度,大家可以看到立法此路不通!

現在政府唯有「靠嚇」,在訪問中,黃偉綸表示,如業主希望保留單位,政府會尊重決定,但語帶恐嚇地說:單位往後面對市場機制,有業主擔心日後單位價值受影響,以及火災後的地契及公契問題未解決,管理公司稱餘下仍有3,000多萬元的維修開支。

宏福苑業主已經支付了維修費,由於大維修沒有完成,也導致火災,合安有責任向承建商宏業追回所有維修費用,以及代業主作出訴訟,追討傷亡和金錢上的賠償,怎會再要居民支付維修費?而且政府部門有嚴重失職,有份導致大火的發生,因此政府需要賠償和負責所有維修和重建費用,怎會要居民支付?政府也有責任把捐款發還給居民,和安排保險公司賠償,居民一毛錢也不用出,還等著捐款及賠償到來!

黃偉綸的話,顯示政府已經沒有任何理據拒絕居民回遷,唯有亂說一通,反映居民佔了上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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