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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志閣老居民發文,全面反擊政府強行要求業戶交出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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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份黃副司長表示要保障私人業權,因宏志閣並未被火災波及,物業結構完好、仍可居住,因此允許宏志閣業戶搬回原址。麥美娟則稱需時3至4個月,後來又改口,指至少要等到10月才能入住。

週二(4月28日)記者會上,黃副司長指出已有75%業戶要求政府收購其業權,並希望與其他七座受火災影響樓宇的業戶享有同等權利。因此,政府要求宏志閣餘下25%業戶一併出售業權,意即政府有意收購整座宏志閣。

暫且不論此舉是否涉及違反《基本法》第六條所保障的私人產權。此時「合安」配合拋出宏志閣維修費需3000多萬元的說法,目的似在恫嚇那25%不願出售業權的住戶。細看合安所列維修項目,大部分已在宏福苑3億多元的大維修計劃中列入。故此,宏志閣的維修費理應計入宏福苑維修費中扣除;即使不足,政府因自身過失而應承擔火災後重建的一切費用,亦屬理所當然。

至於政府以立法會議員鄧家彪手握77%民意作為依據——77%業主同意出售業權的說法,實際上只有他們自己心中有數,因為並不會公開任何業主願意出售業權的授權書。換言之,外界無法得知或驗證此一比例的真實性。

鄧家彪的理由也顯然牽強:宏志閣並未受火災影響,卻要與受災樓宇業戶享有「同等權益」,一視同仁可避免爭拗,指「不會唯獨宏志閣不能有優先揀樓的機會」。結果便出現以「投票式宰割」的方式,強行要求餘下25%業戶交出業權,甚至不惜動用立法手段,冒着司法覆核的風險。

宏志閣的私人業權本來就是完整的,整座大廈是否出售、是否收購,並不應由多少業戶同意與否來決定,而應該由政府提出合理、合法的收購理由作為依據。這些理由必須符合《基本法》第六條所保障的私人產權原則,才能確保行事合乎法理,不致侵犯業戶的合法權益。

常有人說「情、理、法」,但這種排序其實錯誤。正確的應該是「法、理、情」。法律應當放在首位,必須在正確的法律框架下行事,例如依循《基本法》行事,才能避免錯誤。


許先生
一位83歲的宏志閣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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