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73條,規定立法會行使的職權,內容體現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須互相配合、互相制衡的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簡稱“議事規則”)條例是按《基本法》而訂立的,當中規定了議員守則。
議事規則第22條訂明議員須向政府提出質詢:「任何議員均可就政府的工作向政府提出質詢,要求提供有關該事的資料,或要求政府就該事採取行動。」
由亂及治後的立法會議員有否做到第22條?如果沒有,立法會主席李慧琼有否盡其責任去譴責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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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主管港澳事務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丁薛祥在北京提醒香港政府——行政主導的題目極其重要,指示行政主導新要求,需要特區政府、立法會、和社會各界等研究、探索、和實踐。
我們認為,「行政主導」並非行政霸道,而是建立「有為政府」。
立法會是時候重新思考,國家最近所要求的「行政主導」管治原則,並認真實踐,戒除「舉手機器」的習慣,改善立法會的表現,從而改善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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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視報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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