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是居民的共識,是他們的人權,居民已經爭取多時,但政府一直沒有安排。
奇怪地,就在政府在2月21日宣布「回購業權」方案之際,昨天(25日)就出現這「聯署」,聲稱已經得到逾500居民的參與,指盼「出售業權前」,回家執拾。我們相信無論想賣業權還是想回遷的居民,也想回家。 為何這「聯署」代表的居民全部是想「賣業權」的呢?還是其他參與聯署者被「代言」了?
我們看過聯署內容,代表了居民的感受,寫得非常感性,唯一是它的重點信息——「盼出售業權前,回家執拾」,引發我們的疑惑。聯署的信息是很奇怪的,希望傳遞「讓我們道別後重新開始」的信息,全部居民也決定道別賣業權嗎? 聯署在最後一句寫道:「准許我們親自返回單位,並給予充足的時間,讓我們帶走屬於自己的人生。」這句好像有一點帶了風向,指出大家都要走了,賣業權了,要道別!
聯署離奇地預設了聯署的居民都同意「賣業權」,完全不提及「原址安置」。大家細讀聯署要求政府回應的第二點,標題《出售業權予政府前,我們能否正式回家?》,從標題至內容,不斷強調「出售業權」:
「在正式簽署轉移業權前,我們依然是單位的業主,理應擁有進入自己物業的基本權利。如果在今年8月31日的期限前,政府仍未讓我們回家,而我們一旦簽署了出售業權的文件 —— 之後,我們還有權返回單位執拾物品嗎?如果答案是「沒有」,這無異於逼我們做一個最殘酷的選擇:要保留回憶,就必須放棄出售業權;要接受收購,就必須捨棄一生的回憶......這個安排,不僅令有意出售業權的居民心如刀割,更嚴重影響我們作出決定的意願。我們不介意在簽署協議後才正式搬離,但我們要求在簽署前或簽署後,獲得一段完整的、有尊嚴的回家執拾機會。」
以上這段的內容很詭異,如同說所有業主已經同意賣業權!居民已經有共識要「賣業權」了嗎? 為何這個聯署組織會有這種單一聲音——出售業權?
聯署信刻意把居民與政府的矛盾點,放於政府不讓居民在賣業權前回家收拾個人物件,一方面帶「出售業權」風向,也轉移了視線。其實居民與政府之間真正的矛盾,在於政府不讓居民有「原址安置」的選擇,有違《基本法》對私有產權的保障,當然居民也不滿政府一直不讓他們回自己的物業。
如果是要持平和反映實況的話,這個聯署可以這樣寫:「無論選擇賣業權,還是原址安置,居民都希望回單位看,了解自己單位的狀況,才能決定去留。」為何不這樣寫呢?
這聯署給人的感覺是大部分街坊都同意賣業權,成為了「大隊」,不跟的會感到孤立,而跟隨。宏泰閣居民黃先生沒有簽聯署,因為覺得有點不對勁:「我都覺得有啲怪。所以我係冇簽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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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奇地,一直沒有回應居民回家要求的政府,今天晚上剛宣布可以讓居民在4月分批回家收拾。房屋局局長何永賢不是說大樓的結構有問題的嗎?她在2月21日宣布「回購業權」方案當天說「雖然樓宇並沒有即時倒塌危險,但我們亦加了很多支撐作出鞏固」。突然現在又變得安全可以回去? 一切來得那麼順利的呢?回家有沒有條件的呢?值得大家思考一下。
還有,大家有否留意很多傳媒專誠用宏福苑「燒得最厲害的相片」來講宏福苑議題。宏福苑的大樓過半沒有被大火破壞,為何傳媒不用漂亮的大樓近照呢?是否要告訴居民,你的房子燒掉了,不應該留底!傳媒是很有影響力的。
由於我們的不斷踢爆疑似作出「假爭取」團伙,相信宏福苑第一代聯署發起人「戴先生」已經成為了棄卒,取而代之已有新面孔!我們會緊密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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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我們發了這帖的20分鐘後,收到一個聲稱是有份簽署聯署的人的信息,於是質詢對方為何要標榜賣業權,雙方對話透視更多,請看下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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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信全文】
致 行政長官李家超先生、政務司副司長卓永興先生、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女士:
我們是宏福苑的居民。自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火災發生至今,我們被迫離開家園已近三個月。這段日子,回家執拾充滿回憶的個人物品,是我們每一位居民最卑微,也最迫切的心願。
我們理解火災導致樓宇受損,政府需時處理結構安全及善後工作。然而,不少居民的單位並未受火勢直接影響,有住戶更透過家中閉路電視目睹單位內一切如常。眼望家門在咫尺,卻不得其門而入,這種煎熬,不足為外人道。
單位內的每一件物品,都是我們用血汗累積而來。那是孩子成長的相簿、是家人的珍藏、是家屬希望取回的遇難親人遺物——這些都是金錢無法替代的人生印記。每一次等待,我們的心就多痛一次;我們更憂心,這些珍貴物品會因長期空置而潮濕、蟲蛀,最終毀於一旦。
由於單位內存放大量涉及個人私隱的資料和物品,當中亦承載著我們日常生活的軌跡與回憶。若現階段讓政府人員或承辦商單獨進入,難免令我們感到不安,亦使原已艱難的處境更形尷尬與無助。
為保障私隱及維護基本的個人尊嚴,懇請貴方避免單獨派員進入本單位進行拍攝、點算或處理任何物品。我們真誠希望能親自返回單位整理,或至少在我們陪同與監督下進行相關工作。
根據我們目前所了解的相關安排,我們殷切期望政府能進一步說明,以釐清我們的疑問。期盼政府能正面回應:
1. 為何不能在安全許可後立即讓居民親自執拾?
政府早前曾安排居民於12月限時返回單位,但僅1.5小時根本不夠。當時只能匆忙搶救證件,根本無暇執拾具有紀念價值的物品。我們要求的,不只是一次「限時搶救」,而是充足且合理的時間,讓我們能好好整理自己的家。
2. 出售業權予政府前,我們能否正式回家?
政府日前公布收購方案。在正式簽署轉移業權前,我們依然是單位的業主,理應擁有進入自己物業的基本權利。
.如果在今年8月31日的期限前,政府仍未讓我們回家,而我們一旦簽署了出售業權的文件 —— 之後,我們還有權返回單位執拾物品嗎?
.如果答案是「沒有」,這無異於逼我們做一個最殘酷的選擇:要保留回憶,就必須放棄出售業權;要接受收購,就必須捨棄一生的回憶。
這不是出售「房產」,這是迫使我們割捨自己的血汗與過去。這個安排,不僅令有意出售業權的居民心如刀割,更嚴重影響我們作出決定的意願。我們不介意在簽署協議後才正式搬離,但我們要求在簽署前或簽署後,獲得一段完整的、有尊嚴的回家執拾機會。
3. 政府能否提供明確的返回時間表?
我們要求政府立即與居民代表協商,制定一個讓居民分批、安全地返回單位執拾的臨時方案,並公布正式回遷的明確時間表,而非讓我們無了期地等待與猜測。
對流離失所三個月的居民而言,親手觸摸家園的物件、親身取回無法複製的回憶,是我們重建生活的第一步,也是撫平傷痛的開始。我們深信政府有同理心,亦有智慧回應這個微小卻珍貴的訴求——准許我們親自返回單位,並給予充足的時間,讓我們帶走屬於自己的人生。
此致
行政長官
政務司副司長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
一群渴望回家的宏福苑居民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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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視報》最近從新思考未來的方向,正在沉思,本來計劃下週才會再發帖,但見到事件有點奇怪,因此忍不住要提出一些疑問。無論如何,我們將會重新得力,捲土重來,繼續以「中肯持平」的態度,為香港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