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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堅持「原址安置」6|居民:「任何非原址重建或復修方案,是對私人業權的變相強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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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政策失誤而致宏福苑火災已過去二個多月。社會上對政府該如何善後處理一事,湧現出五花八門的方案。

如有人一早便提出以60億元收購宏福苑居民業權。聲明該地已不宜用来發展住宅,只好用來發展社會設施;又說在該處重建宏福苑,需時十年,恫嚇居民出賣業权。更甚者提出颂雅路有一可容900戶公屋住客的熟地,來遷移宏福苑這個近2000户居民的滑稽構思,且被政府纳入“一戸一社工”問卷中的第一項。

上述諸計劃的出籠,不是偶然的,而是人為有意密謀搶掠宏福苑這块大埔區黄金地段的產業。趁你病,拿你命,真狼子野心也。

許先生:上述諸計劃的出籠,不是偶然的,而是人為有意密謀搶掠宏福苑這块大埔區黄金地段的產業


非原址重建或復修,都是對私人業權的“變相強徵”

撇開上述歪門斜道的方案,我認為正道的做法應該是這樣的:從宏福苑居民的“業權”出發,去思考,去辦事。“業權”是業主的私人財產,在香港這個自稱法治社會更應受到保護。宏福苑居民要求原址重建或復修是正當、“合法”的。任何非原址重建或復修的方案,在本質上都是對私人業權的“變相強徵”。

既然樓是因政府政策失誤而燒,那這個燒樓的責任當然便應政府來承担。政府便應該“守法”,立刻在原地或附近重建一座宏福苑,還居民一個家!

有人喜歡引用國際惯例來說事,那這次我們便引用歷史上因火災而出現的賠償案例ー一英國的格倫費爾塔(gren fell tower)的賠償機制來說明英國人是如何處理火災後對居民的賠償判例。它的法律與行政上核心原則是:赋予受影响的住户在大厦原址或步行距離内(walking distance),獲取永久的住房法律權利。

還有近者在祖國內地(高質量發展)案,例如:上海“石門二路”和“静安區”城市更新案例。其中重點是確保“原居民原地回遷”。


許先生:“業權”是業主的私人財產,在香港這個自稱法治社會更應受到保護。


保護私人業權——處理災後重建的原則

上列陳述,旨在說明“保護私人業權”是處理災後重建的普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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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當前政府首要做的事是“依照法律”辦事。原址重建或復修宏福苑!至於說有部份業權人希望政府收回業權,有人希望樓換樓等等訴求。這些只能說是屬於=政府善心的思考。不能拿來與重置宏福苑這個“大法”相持並論,本末倒置!

二個多月來,出現一些不懂法治的政客及少數缺乏理政能力的庸官,對宏福苑火災之善後一事,發出一系列極其錯誤指引,旨在擾亂政府的決策思維。

在此必須揭露它們的真相。其中最為突出的有原大埔區議員陳克勤。他在宏福苑大火後不到二、三天內放話說已為宏福苑物色到一塊熟地,臨近汀角路魚角附近工業邨,可用來建邨收容宏福苑居民。入局成新一屆立法會議員後,更慷慨陳詞,推出頌雅路西一公屋地盤,可收容宏福苑災民,真是“盡心盡力”。

我們先不糾纏於他此計策完全違背“原址建屋邨還災民”的法律基礎。僅簡單從兩地(宏福苑地和頌雅路西地)的地理狀況看,便知毫無可比性。宏福苑原址地處大埔通九龍市區交通要道,可谓“九省通衢”要冲之處,怎麼能讓你拿九龍坑山邊一個僅容900個公屋住户的公屋地盤來替換。一個具43年歷史的大埔重點屋苑,怎能因有人縱火成災,便被你消屍滅跡給廢了。從此大埔再無宏福苑,僅有“颂雅樓”。你究竟想掩蓋什麼“真相”?

你這一提案除了久缺法律認知外,也久缺科學知識,久缺歷史文化意識,久缺人情,是在懲罰宏福苑災民。你自稱來自大埔,但你却不知與宏福苑隔着一條大埔公路對面有塊“大熟地”,即廣福公園與鄰近一個球場。這塊面積與宏福苑相若的熟地,拿來重置宏福苑的構思不是更能讓人接受嗎?但你却偏偏不提此處。可見你的所作所為,内有乾坤!

許先生:你這一提案除了久缺法律認知外,也久缺科學知識,久缺歷史文化意識,久缺人情,是在懲罰宏福苑災民。


宏福苑記載香港厚重歷史,不應被抹去

一個屋邨的發展,是社會發展的缩影。宏福苑建邨至今已43载,它經歷香港新舊两個社會的發展,它見證從九七回歸至今香港社會的高速發展與繁榮。

它雖談不上有什麼光榮歷史,但它記載着香港厚重的歷史。所以不管它經歷多麼慘烈的火災洗禮,政府也不應該因某些“未明的利益集團”的謀略而讓它在香港的發展史中被抹去,不應該把它“廢”了!應該像石峽尾大火災後在原址重建石峽尾邨,像重建華富邨,重建彩虹邨一樣的重建宏福苑,保留歷史長河中留下的這道傷痕,以告誡後人,告誡政府,時刻铭記“一心為民”的施政理念。

至於一開始便提議動用60億收購災民業權的庸官;居廟堂之高的房屋局局長何永賢,連災情現場都未踏足過便信口開河,指七座樓宇“内傷”嚴重,不宜再住人,需要拆卸的可能性甚高。

我們只能把這些庸官的言行纳入庸官施政啓示錄,讓世人看清他們的能力是否“配得上他們的職位”。


許先生
一位83歲的宏志閣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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