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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道|平民屋宇的退租協議,對居民極度不利

調查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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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視報

1950年代平民屋宇如何欺騙原居民的居所,今天它也用狡猾的手法涉嫌欺騙居民單位,影響更多的人。我們翻查地產商平民屋宇威逼大坑西邨居民簽署的「退租協議」,裏面幾乎全部條款也對居民極度不利。

在此文,我們把本報發現的退租協議「魔鬼細節」逐一揭露出來。

退租協議「魔鬼細節」(1)

平民屋宇為何要威逼居民簽退租協議? 為何那麼緊張?因為只要簽了便等於雙手奉送自己的回遷權給平屋,授權它剝奪自己的回遷資格。此點隱藏於4.1條(見下圖),乃協議內最惡毒的條款之一。


退租協議4.1承諾會在重建後,為符合回遷資格的租戶編配回遷單位,但不經意的加入一項「其他條款」(見上),訂明:「業主可隨時及全權決定訂立一切其他有關租用回遷單位之條款,條款將參考當時政府及香港房屋委員會的政策而制定。」

這條款意味著平民屋宇可自行訂立回遷條款,限制居民回遷,由於字眼是“參考”政府以及房委會的政策,代表不須跟隨,機構到時可以訂立比房委會更嚴厲的標準,便可剝奪居民回遷權利!

全文請看以下截圖,我們把有問題的字句用黃色標示出來。


退租協議「魔鬼細節」(2)

退租協議4.3和4.4項(見下圖)只容許“五天通知期”,即平民屋宇發出通知回遷後,居民須於五天內以書面回覆確定承租單位,否則被視作放棄回遷。

租戶也須在業主指定之時限內簽署由業主規定之租務協議,以及「支付要求之一切預付款項」。相關條款令人產生不少疑問,包括所謂的“預付款項”會否是天文數字,令租戶根本不能支付,從而令其失去回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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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危險的是,有時信會寄失或延誤,又或者信寄出時居民正外出旅行,五天是非常不合理,超過五天便不讓住戶搬回來,這是不合理和不尋常的要求。

在居民強烈要求下,平民屋宇之後發出通告說可以將通告期改為“一個月”,但通告並非法律文件,而機構也離奇地拒絕修改退租協議,意味著協議的五天其實仍然生效!

這令人合理地懷疑,平屋規定居民「五天內回覆」的目的是要令居民趕不切回覆,而失去回遷權!


退租協議「魔鬼細節」(3)

大坑西居民大多年老和貧苦,大都不懂和沒錢聘請律師,但如果發現協議有危機,居民是會聘請律師看文件的,到時就會發現問題而不簽的了。於是,平屋想出第13條,誘惑居民不聘請律師,那麼便不會知道當中的危機。

退租協議13條寫道:如租戶未有律師代表,平民屋宇會支付所有與協議有關的費用,但居民若自行委任律師處理退租協議,「則各方須負擔及支付各自因擬定、完成及簽署本退租協議所導致之律師費及費用」。

平民屋宇在之前的通告中,和此條文中,寫到租戶可委任律師代表自己,表面好像很公平,但又放下以上令人摸不著頭腦的條款,指如果居民不聘律師,平屋會負責所有與協議有關的費用,而如果居民聘請律師,就自己支付律師費。目的何在?

只要心水清的人一看便知道,這看似“著數“的條款疑似“語言偽術”,引導住戶不聘請律師。為何?很簡單,因為律師會察覺這些法律陷阱,必建議客戶不要簽此等協議。

平屋這樣做是希望老居民在沒有律師指導下,而不察覺協議的危險,而迷迷糊糊簽了。


退租協議「魔鬼細節」(4)

1)要簽退租協議便必須簽承諾書

退租協議第4條中的7和8項(見下圖),訂明:「在簽署本退租協議前,業主已向租戶提供租戶及/或其家庭成員所需簽署的退租協議、法定聲明及承諾書的式樣以供參考。在租戶及/或其家庭成員未按業主要求簽妥及提交全部此等所需文件前,業主將不足額發放此第 4 條款中所述之特惠搬遷津貼[及/、]特惠租金津貼[及特別特惠搬遷津貼]。


平屋規定租戶必須簽“承諾書”(見下圖),而承諾書的條款,包括以下第一和第二條,對居民極度不利:

第一條:「本人不會以任何身分,向業主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任何政府部門或任何公共組織及機構或其他人士就任何因樓宇之退租而引致或有關的任何補償、特惠津貼或其他付款(包括但不限於與商業損失或其他有關的任何補償、特惠津貼或其他付款)提出任何申索。」

第二條:「本人謹此完全免除、廢止及放棄本人現時及未來,就樓宇之退租向業主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任何政府部門或任何公共組織及機構或其他人士作出任何性質的一切申索(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商業損失或其他的任何申索)。」

簡單來說,承諾書強逼住戶同意不會向業主、政府及相關部門,作任何申索,而未簽“承諾書”將不獲發放租金津貼。

2)簽了承諾書,將來被拒回遷,也不能向平屋和政府申索

承諾書是平民屋宇的強權手法,居民如果不簽便不能得到租金津貼,也不能合格簽署退租協議,但簽了承諾書,就萬劫不復了,居民將不可以法律形式作出任何追討。即使當平屋遲遲未能重建但為期五年的租金津貼已用完,或不合理地剝奪回遷權,居民由於簽了承諾書,將不能向平屋申索。

由於土地屬政府在半世紀前以低地價批出給平屋,用於委託該機構安置在1950年代受火災影響的居民和其他貧苦家庭的,功能如同公屋,政府在重建事件上明顯有責任督促平屋作出「妥善安置」,讓每一位居民能夠回遷。但如果居民簽了承諾書,將來平屋拒絕讓他們回遷,居民也不可向政府申索。

以上的作用是「封殺」了居民作出申索,而得到回遷的任何機會。

3)被逼簽名證明「清楚明白」承諾書內容,防止居民將來控告平屋任何疑欺騙行為

平屋在承諾書下方還隱藏另一個「殺手鐧」,寫道「本人[*]在此確認本人能閱讀並明白繁體中文,在簽署本承諾書前,已詳細閱讀本承諾書,清楚明白並同意其內容。」

有搬走了的居民告訴本報,他對𠄘諾書的內容有疑問,於是詢問平民屋宇,但他們不回覆。平屋是文件內容提供者,如果他們不解釋當中的意思,居民又怎能如承諾書下方所指「清楚明白並同意其內容」呢? 平屋不回覆的原因很簡單,就是不想居民知道承諾書的危險(住戶被拒回遷,也不可申索)而不簽署承諾書。

但居民其實已經沒有選擇,如果居民不簽承諾書,就不合退租協議4.7/8的要求而不合格簽協議,而失去回遷機會,也沒有租金津貼,因此居民是在多種條款的約束下,「局住」要簽承諾書。簽了的居民將來就不可以用“不清楚內容”來控告平屋任何疑欺騙和不公平行為。這是非常的毒辣!

退租協議,配合承諾書,凌駕了法律的公平原則,成為了約束居民的「緊箍咒」!


退租協議「魔鬼細節」(5)

退租協議第14條(見圖)訂明:「租戶特此作出不得撤回之聲明,並確定上述由業主提供之一切選擇、選擇權、付款及/或其他租戶有權享有或合乎資格申請之選擇,已由業主在簽署本退租協議之前完全並完整地向租戶清楚解釋,而租戶則在沒有任何進一步問題,並完全理解上述選擇(及有關之程序)及本退租協議內之一切條款之情況下,同意簽訂本退租協議。」

此條的意思是,業主已經完整地向租戶清楚解釋一切條款,租戶在完全理解一切條款下同意簽訂協議。但事實並非如此。

第一,由於退租協議隨時不是平屋事前向居民發布的範本,因此簽署方有必要先看自己將簽署的文件,但居民向本報指出,住戶在簽署前平屋不讓他們看將簽署的退租協議內容,而且平屋代表在簽署當天,更向住戶指「沒有簽署不可以拿走」。在此情況下,住戶怎可有充足的時間理解協議的一切條款呢?

第二,據居民向本報透露,每戶的簽署程序只歷時15至30分鐘。由於戶主大多是老人家,他們難以在短時間內理解協議文本,但當家人提出問題要求解釋時,平屋代表就不作解釋,推搪協議是他們委託的胡百全律師事務所提供的,叫他們自行找獨立法律意見。

如以上所述,租戶事前不可看自己將簽署的文件,而當住戶在簽署當天閱讀退租協議期間提出問題,平民屋宇不回答。

在此情況下,平屋怎能說「業主在簽署本退租協議之前完全並完整地向租戶清楚解釋,而租戶則在沒有任何進一步問題」呢?這是在協議上說謊吧! 不理解內容的住戶又怎會是「完全理解上述選擇(及有關之程序)及本退租協議內之一切條款」?

就算住戶根本不理解內容,也不可以要求平屋修改協議字眼,而必須簽署證明自己「完全理解」,實質不理解!平民屋宇在退租協議第14條上表達,當租戶簽署後,代表租戶完全理解協議的條款,是有欺騙的嫌疑。

可是,住戶將來也不可以把平屋告上法庭,指對方違反此條,因為14條的第一句已經寫明「租戶特此作出不得撤回之聲明」,即聲明是不能撤回的。再者,住戶也要按退租協議的規定,簽「承諾書」,承諾不會向業主、政府及相關部門,作任何申索,包括指對方拒絕解釋協議內容。而且平屋規定,如住戶不簽協議就不能回遷,以此威逼住戶簽自己不理解和不同意的內容。

雖然很多居民也察覺協議充滿對居民不利的條款,但居民根本沒有「拒絕的選擇權」。 要麽接受退租協議,不接受,即不簽,租戶便自動放棄回遷權。

平民屋宇的手法是「霸王硬上弓」,用法律條文欺負租戶。


強迫居民簽署極度不利的退租協議和承諾書,絕不是「妥善安置」

總結本文的分析,平屋強迫居民簽署對他們極度不利的退租協議和承諾書,才能得到回遷資格,而根據協議的條款,居民實質很大機會不能回遷而又不可控告平屋。這絕對不是「妥善安置」,嚴重違反平屋對上屆政府的承諾,就是必須「妥善安置」居民!

大坑西的重建是地產商的黑幕,有政府的包庇,老百姓已經無力改變。我們呼籲中央政府介入事件,找出不公不義的地方,督促政府改正,讓每一位居民能夠回遷。

居民的要求很卑微,只想回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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