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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讓民政署從大火責任中甩身,保護背後的圍標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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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宏福苑事件中,民政署不執法防止圍標,最後令法團通過疑點重重的3.3億大維修,品質低劣的維修最後引起大火,導致168人死亡。民政署有不可逃避責任,問題在於此部門疏於職守!但獨立委員會在聽證會對該部門的態度,讓人懷疑有人要讓民政署從大火責任中甩身,還要保護背後的圍標勢力。

雖然民政事務處是負責執行《建築物管理條例》的部門,但很少執法。在宏福苑事件,在2024年,5%業主提出要求召開業主大會時,上屆法團主席鄧國權兩度拒絕召開業主大會,但民政署沒有執法。今天在聽證會作供的民政署副署長易志宏指出,民政處只寫信「提醒法團相關法例要求」,通知法團跟隨法例。「民政署只能提供建議,政府不能強迫法團開會。」 易志宏說。

對於部門不執法,只寫信的做法,負責提問易志宏的委員會代表大律師俞匡庭,竟然沒有作出挑戰,還稱讚易志宏所指的信的用字「強硬」。

易志宏於2002年加入政府,2022年11月出任民政事務總署出任副署長,並於去年5月1日獲委任市區重建局的官守非執行董事。早前,市區重建局樓宇復修部總監王思敬出席聽證會作供,承認「招標妥」不能阻止圍標,理直氣壯的聲稱是因為「政府沒有給我們權力肅貪反貪」,就算發現投標者有不合理價格,他們也不會直接告訴居民,指出「我們沒有這個權力」。市建局不監管招標,不堵截串通,是否有份圍標?

身爲市建局董事和民政署副署長的易志宏,理應了解圍標的問題,但他一句也沒有在聽證會提出,而大律師也沒有問他相關問題。

易志宏於去年5月1日獲委任市區重建局的官守非執行董事。

民青局局長在《建築物管理條例》出現66次,民政署怎會不是執法部門?

根據易志宏的說法,民政署好像不是條例的執法部門,真的嗎?

翻查《建築物管理條例》,我們清楚看到條例的執行者是「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在《建築物管理條例》的釋義中,主管當局 (Authority) 指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主管當局」一詞在整條法例中出現了66次,在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下執行政策和法例的就是民政署,那麼民政署怎會不是執法部門?

單單看第40A(1)條,已經指出主管當局可為確定建築物的控制、管理或行政事宜的方式而擁有的各種權力(見圖),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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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進入及視察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
(b) 出席法團的任何大會;
(c) 要求法團或管理建築物的人向他提供他所指明的與建築物的控制、管理及行政事宜有關的,由法團或該人 ( 視屬何情況而定 ) 所管有的該等資料;
(d) 查閱根據第 27(1) 條備存的帳簿或帳項紀錄及其他紀錄,包括與根據第 20 條設立及備存的任何基金有關的帳目;及
(e) 查閱法團所保存的與其職能、職責或權力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

此條例訂明:任何人妨礙根據第 (1) 款行事的主管當局或獲授權人員,或沒有遵守根據第 (1) 款行事的主管當局或獲授權人員的合理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第 4 級罰款。

就宏福苑一事,民政署收到不少居民投訴業主立案法團,但竟然沒有對法團按40A的權力執法。該署有否安著(d)的權力,而查閱授權票記錄? 如果沒有,為何? 如果有,發現了什麼?為何早前出席聽證會作供的大埔民政事務專員陳巧敏,和易志宏也沒有在聽證會說出來?



委員會大律師查閱了物管條例,說「民政署並沒有執法權力」,真的嗎?

明明條例就在眼前,委員會大律師在提問易志宏時,無故說「我們查閱了《建築物管理條例》,民政署並沒有執法權力。」 易回應說「民政署在建築物管理中的角色,是協助業主進行管理工作,而大部分情況下,業主及業主立案法團的管理委員會會配合。我們沒有需要執行第40A條,只曾執行過一至兩次。」

獨立委員會不但沒有譴責民政署不執法,反而委員會主席陸啟康指「私人屋苑,政府很難幫助」,也說居民沒有知識做決定。他問到民政署可否領導其他機構幫助?如果政府很難幫助私人屋苑,那麼委員會成立是為了什麼的呢?

這時,委員陳健波加入,建議把責任給予管理公司。「法團的工作涉及太多技術上的問題,管理公司可以負責此工作。他們作弊的機會少一點,你可以考慮。」 他說。陳健波沒有說想管理公司負責什麼,負責檢查標書、與市建局聯繫、負責挑選大維修顧問、承建商。。。?

這時易志宏和其他人開心的笑了,他們忘了聽證會是為死者討回公道嗎,在此場合笑,有點不尊重。易志宏是為了有人為部門解圍,不用問責,而笑?

委員會主席陸啟康在今天(5月8日)的聽證會中指出:「私人屋苑,政府很難幫助」


把政府責任轉嫁管理公司,會否令貪污隱藏得更深?

說到這裡,我們看到委員會等人,不是沒有深入理解問題,就是有心把政府的責任轉嫁管理公司。

由於管理公司不能執法,仍然是沒有解決民政署不執法的問題,還可能引發出更多貪污,或令本身的貪污隱藏得更深。如果法團主席和成員貪污,管理公司人員不會貪污的嗎?一位管理公司經理在聽證會後,接受我們訪問,指出管理公司是不能做監管法團的工作的。「管理公司是法團請的,如果提出問題,便會被法團解約,怎會夠膽出聲?」他說。

最後陸啟康彷彿把問題推向居民,說「建築物管理是居民的責任,而且屬於私人屋苑,他們要如何處理,必須由他們自己決定。居民需要做更多,但他們不知道該怎麼做。我希望透過這次聽證會,政府和居民都必須正視這個問題,政府不能替他們作決定。」

在沒有政府部門嚴謹執法下,居民當然不懂怎樣處理圍標。問題正是出於法例有漏洞、民政署沒有執法,但現在委員會主席竟然把問題變成居民自己沒有正視問題,有意無意之間,把政府的責任減輕了。

一個不執法的問題,今天委員會說著說著,就把部門的錯誤掩飾了,把責任推向居民。這種委員會如何能夠提出改善方案,來防止圍標呢?



前大埔民政專員陳巧敏出席聽證會,大律師沒有對她作出深入拷問

讓我們回看4月27日的聽證會,當天前大埔民政專員陳巧敏,和她的前下屬大埔民政事務處聯絡主任柯煒妍,出席作供。

民政總署的職員出席每一個宏福苑法團的業主大會,知道內裏的任何問題,當天出席作供的大埔民政事務處聯絡主任柯煒妍,直認就算收到宏福苑居民對法團的投訴,她只是對法團作出勸喻。此話有誤導成份,民政總署是負責執行《建築物管理條例》的,並不是什麼也不做只發出勸喻信!

正如以上所說,由於民青局局長是《建築物管理條例》訂明的「主管當局」,民政事務總署當然是該條例的執行部門,主要協助業主成立法團、提供管理大廈的指引,並推動大廈維修。日常執法與協助主要由民政處負責,特別是指導業主遵循條例規定。民政處職員不斷說收到投訴後,只是勸喻法團主席,如同承認了民政署疏於職守。

當日陳巧敏出席聽證會,但代表委員會的大律師沒有對她作出任何深入的拷問,沒有質疑她的答案。問到如果有某位區議員(沒有說出黃碧嬌的名字)取得大量的業主授權票,陳巧敏是否容許,她回答說「如果有很多居民授權同一位區議員代他參與會議,這些業主的授權是根據法例,這沒有違法。」

合乎法律就沒有問題?若果是這樣的話,世界上就不會有修改法例了!見到有人作出操控法團決策的行為,也不向上級匯報,修改法例杜絕問題,只是跟隨法律!這已經是失職!

由於陳巧敏盤踞大埔多年,理應清楚法團的涉嫌黑幕,我們不覺得她的「不聞不問」是公務員的走程序、照本子辦事陋習,那麼簡單。我們質疑有人見到有法律漏洞,仍然容許有人作操控,有利涉嫌的圍標,侵害業主權益!

4月27日,前大埔民政專員陳巧敏出席獨立委員會聽證會後離去。

有人要洗脫民政署在大火的責任?

自獨立委員會的聽證會開始後,我們觀察到,委員會要誰生、要誰死,通過大狀很有技巧的提問內容和語氣,可以輕易做得得到!他們在提問時用上讚揚、支持等口吻,已經顯示哪個部門會甩身!從4月27日民政總署陳巧敏出場、和今天所聽到的,我們可以預計民政署很大機會從大火的責任中甩身,不用問責!

今天獨立委員會把民政署的執法角色淡化、也沒有譴責該部門,令人合理地懷疑有人要洗脫民政署在宏福苑大火的責任。

再深入看,由於民政署的官員,包括易志宏和其下屬陳巧敏,主理大廈管理,而圍標存在多年,他們必定了解圍標的問題,但兩者在作供時也沒有說出圍標的問題,彷彿避重就輕,何解? 盤據大埔的陳巧敏負責宏福苑,但她指出某區議員獲取大量授權票是合法的。

保護背後的圍標勢力?

行政長官於去年12月12日宣布就大埔宏福苑火災成立獨立委員會,其職權範圍包括:就大埔宏福苑起火、火勢迅速蔓延和造成的人命傷亡及財產損毀,審視成因和導致火災發生的情由,針對大型樓宇維修工程,審視有否不適當的相連利益、不當的合謀串連等系統性問題;及有關工程有否涉貪圍標等。委員會會檢視現行相關法律的規管及懲罰是否足夠,並提出建議。

下午,主席陸啟康交代委員會下一階段的工作時,指圍標的調查會依靠執法部門的報告,並基於報告而作出建議。他指出,法部門的報告,將會在六月中放在委員會網站。這如同確認了委員會不會傳召疑參與宏福苑圍標的民建聯區議員黃碧嬌。黃是宏福苑疑圍標事件的關鍵人物,為何不傳召她?說好的法定傳召權去了哪?這事件讓人覺得委員會在審視圍標的職權範圍沒有盡職。

我們把幾件事件一起看,可以看到一個拼圖。

民政署不執法防止圍標,在聽證會沒有說出問題,有包庇圍標之嫌。委員會代表大律師沒有對該署官員就圍標作出深入提問;委員會主席錯誤地把公眾視線由民政署的責任,轉向居民自己的責任;委員會也不傳召圍標嫌疑人黃碧嬌。種種跡象令人憂慮,是否有人要保護背後的圍標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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