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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才可以為死者討回公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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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集,我們講述行政長官李家超在12月2日宣布成立「獨立委員會」調查大埔宏福苑大火慘劇,但受到輿論批評,之後坊間出現不同「意見」為政府解圍,但都缺乏理據。 12月11日,本報單刀直入,發了10條問題給行政長官辦公室,點出了「獨立委員會」的漏洞,要求特首在12月12日前回應,特首辦罕有地不回覆。

怎知在12日下午李家超突然舉行記者招待會,指在特定議題認為有需要時,委員會可以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考慮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就該指定事宜行使法定權力,獲取所需資料和事實。據我們推測,記者會的目的是先發制人在本報文章未發表前宣布「獨立委員會」的所謂「備用權力」模式,從而堵截本報提出的重大質疑,防止其在社會引起負評。

表面上看,特首的「獨立委員會」方案靈活、省時,並結合法定權力,但我們的分析發現委員會骨子裏,就是沒有法定權的「獨立委員會」!它只是被「重新包裝」為有法定權力、公平公正,實質帶來的結果是調查不能全面,真相被埋藏,最後難以作出全面問責。

李家超的「獨立委員會」新方案,究竟暗藏了什麼漏洞? 它會否為宏福苑5級大火的死傷者尋找真相,向官員問責,討回公道? 我們會在今集作出詳細分析此乃一連三集社論的第二集。


李家超開記招,指可按特定環節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 

12月11日,我們通過電郵發了10條問題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內容揭示了「獨立委員會」的種種漏洞,要求對方在12月12日前回應。但特首辦一直沒有回覆。就在我們發出問題的13小時後,12日約下午三時,李家超突然召開記者招待會,宣布委任選管會主席陸啟康法官出任「獨立委員會」的主席,並委任陳健波和歐陽伯權作委員。他表示,此三人組委員會將於本月下旬投入運作,9個月內完成報告。

離奇地,李家超公布的方案和資料,包括提供了調查範圍、如何問責、和給予「獨立委員會」法定權力(這是最詭異的),正是我們在電郵中提出的漏洞,令人懷疑其目的是要堵截我們的重大質疑。

面對公眾對「獨立委員會」的非議,李家超宣布一個他形容為「先驅性」的運作模式,給予「備用權力」予委員會,讓其在有需要時取得「獨立調查委員會」的法定權力。

按行政長官公布,「獨立委員會」的職能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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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大埔宏福苑起火、火勢迅速蔓延及火災造成的人命傷亡及財產損毀,審視成因和導致火災發生的情由,大廈配置的消防裝置及設備,及其有效運作的監督和責任問題;有關的樓宇維修工程的施工安全要求、標準、監督和日常維護制度是否足夠;針對樓宇維修工程,現行安全標準的用料清單是否全面,有關的驗證和檢測制度是否有效;各環節的監管機構和人員(包括政府部門人員、授權負責的專業人士及承建商等)的角色和責任承擔;以及上述問題相關的責任。

2)針對大型樓宇維修工程,審視有關工程各環節有否不適當的相連利益、角色衝突、不當的合謀串連等系統性問題;及有關工程有否涉貪圍標、違規招標的問題。

3)就上述兩項事宜,檢視現行相關法律的規管及懲罰是否足夠。

4)提出建議

李家超表示,為確保「獨立委員會」可在9個月內完成審視並編寫報告,因此賦予「獨立委員會」最大的主導權和靈活空間,簡化流程,有效地盡快完成這艱巨的工作。

他亦會「考慮給予獨立委員會備用權力」,如「獨立委員會」在審視過程中,就特定議題或個別環節認為有需要獲賦予法定權力以完成其工作,可以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讓「獨立委員會」就相關事宜按香港法例第86章《調查委員會條例》成為法定調查委員會,就該指定事宜行使法定權力,獲取所需資料和事實,讓「獨立委員會」歸納於其整個審視內容中,全面掌握事情的事實。 

李表示,以上的做法是「先驅性」的。「這種運作模式結合了主導及靈活的流程效率和法定調查委員會的權力行使,兩者有效配合運用,相輔相成,讓「獨立委員會」可在九個月內完成處理有關的廣泛和複雜問題。」特首指,這是創新性地互相配合,「效率配合權力」,讓「獨立委員會」完成其工作。

他指出,「獨立委員會」發表的報告和建議將全面公開,但涉及司法程序和資料除外。他補充,早前針對大埔火災成立的調查及規管工作組,會統籌政府所有相關部門,除按「獨立委員會」要求外,會主動向委員會提供資料,並會充分運用各政府部門在不同條例下的調查權力,協助「獨立委員會」蒐集證據和資料,全力支持「獨立委員會」的工作。 

以「簡化流程」為藉口,不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站不住腳

李家超說法冠冕堂皇,把沒有法定權力的「獨立委員會」重新包裝,令人以為它將會有法定權力,實質形同虛設,這點我們會在下面解釋。最後市民得到的其實仍然是一個沒有法定權力的「調查委員會」。然而,李家超成功將一件壞事變成「好事」,形容它為「創新性地互相配合」。特首是如何sell他的方案?讓我們在下面一步步分析。

他說的「效率配合權力」運作模式,即委員會又有效率,又有「備用權力」,讓有需要時給予其法定權力,聽落去十分吸引,讓人感到,好有效率而且很公平合理、又有權力。

要說服公眾,他重點要推廣的是「效率」,這個原因最容易令人受落,因為慘劇發生後每個人都很憤怒,很想盡快找出真相,以及把犯錯的人問責。因此,政府必須說服公眾這個調查要「很快完成」找出真相等,也聲稱只有非法定的「獨立委員會」才可以「快」,但這並非事實,在下面我們再解釋。李同時也推廣所謂「備用權力」,讓委員會在有需要時成為法定「獨立調查委員會」,用以攔阻公眾對「獨立委員會」沒有法定傳召權力的批評!

要推銷「效率」,李家超先利用「9個月內完成」的說法,做到好像很急一樣。由於要快,他就以「簡化流程」為藉口,合理化開設「獨立委員會」,指其可以在9個月內完成調查。若果有人批評為何不索性將它變為「獨立調查委員會」, 他就可以反駁是因為要效率! 

然而,李家超的「效率之說」站不住腳。 

第一,正如我們在上集引述曾任監警會、證監會主席的資深大律師梁定邦在12月3日接受《法庭線》訪問時指出,按照經驗,兩種委員會的調查時間都差不多。他指出調查所需時間視乎政府希望調查有多深入、和廣泛。《調查委員會條例》3(a)也寫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指明「調查研訊於何時何地進行,有關報告於何時之前向何人提交」,即調查委員會提交報告的時間,是按著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要求的。由此可見,特首完全可以要求「獨立調查委員會」在九個月內完成報告,又怎能說只有「獨立委員會」可以九個月內完成?

根據條例3(d),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指明「某些人士或某些類別人士的證據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錄取,以及某些文件或某些類別文件由委員會查閱」,這樣便可以提供靈活性,取證不一定通過口頭或書面錄取,由委員會查閱也可,這樣已經可以加速聆訊,根本不存在特首所謂的需要用「獨立委員會」才可以靈活、高效! 

第二,李家超稱委員會的運作模式是「效率配合權力」,但按他的說法,他的所謂靈活、效率根本不存在。 

由於大埔大火事件複雜,委員會需要見最少幾十位證人,和不同的政府部門。要確保所有證人給予全面及準確的證供,難道委員會要向特首申請幾十次成為法定委員會嗎?這又何來是李家超所說的「效率」? 

這令特首不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是為了靈活簡化,經不起推敲! 說到底,特首是否真心會在有需要時給予委員會法定權力,即所謂「備用權力」? 如細心看他的字眼,就知道這很有風險。發言一起首,李家超只說「考慮」給予「獨立委員會」備用權力,而不是必定給予,代表他有機會不給予。

有不願透露名字的一位市民對本報說,一聽到李家超宣布的新方案,已經看出有問題。他批評政府的手法不是光明正大,目的是掩飾政府不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 

「這種備用權力當然有問題啦,來來回回申請法定權力很多次,用好多時間。另外如果法官與某些人串謀,不用「備用法定權力」,你也奈他不何!既然有這些問題存在,何不一早申請成為法定調查委員會?這令人質疑政府根本有事要隱瞞。」該市民說。

其實稍為頭腦清晰的人也可以看出這個漏洞。12月12日李家超見傳媒當天,有一位記者當頭棒喝的問道「剛才提到審視中途委員會如果需要法定權力,可以向特首再提出。為何不一開始就成立有法定傳召權的「獨立調查委員會」?中途要多個程序,其實是否會令程序更複雜,令居民更久才得到結果?」 

李家超沒有直接回應記者的問題,他再用“九個月”的說法來解釋不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又說如果有任何人嘗試不配合,他便會行使法定權力,讓「獨立委員會」成為法定「獨立調查委員會」。 這根本沒有回答記者的問題。

沒傳召權,部門怎會主動提供證據,證明疏忽職守?

政府很明白這個做法站不穩,於是李家超強調, 工作組會統籌政府所有相關部門主動向委員會提供資料。

然而,這說法也是充滿破綻的。由於「獨立委員會」不是基於法律成立的,如任何機構、部門和人不提供或有保留地提供資料,也沒有犯法。部門和高官是很有誘因,不提供資料證明其沒有監管維修工程、疏忽職守,否則會被問責;下屬也不敢開罪上司講真話。在這個情況下,沒有傳召權的「獨立委員會」能否找到真相,實在存在很大的疑問。就算政府稱會全面公開報告,內容也未必是真相,又如何全面問責呢?

「獨立委員會」主席陸啟康在李家超宣佈他的任命後的同日傍晚見傳媒指出,委員會將會按委員會的職權範圍作出調查,並基於審視後得出的結果,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以助力政府深化改革,防止相類事故再發生。陸啟康說,此次火災需要審視的範圍廣闊且複雜,成立獨立委員會審視事件,可以有效率、有足夠的權力去審視問題。他強調,將確保委員會的工作是公開、透明和徹底的,不會預設立場。

剛獲委任為「獨立委員會」主席的陸啟康法官,在1995年獲委任為常任裁判官,目前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由於他的司法專業,他的獨立性不容置疑。然而,無論他如何推廣委員會的工作,陸啟康仍然沒有解決委員會沒有法定權力的問題。法定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可以強制傳召證人,而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8b,證人必須宣誓作證,否則即屬犯罪,可被罰款及監禁3個月,但非法定的委員會只能依賴證人合作作供和提供資料。那麼,非法定「獨立委員會」又怎會像陸官所說「有足夠的權力去審視問題」?

最後,一個搜證不足的調查怎能全面?不全面又如何能夠「助力政府深化改革,防止相類事故再發生」? 這是缺乏法律支持的「獨立委員會」的先天性問題,不是陸官說他會確保「委員會的工作是公開、透明和徹底的,不會預設立場」就可以解決的。

由於「獨立委員會」不是按著《調查委員會條例》成立的法定委員會,如果發現可疑的部門和官員,委員會會不會動用「備用權力」要求行政長官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又會否批准,全部是沒有法律監管的。就算主席不提出、特首不批準也不犯法,又如何找真相呢? 

還有一點,我們必須指出的,確保調查徹底,保密性是非常重要的。根據 《調查委員會條例》8,有關藐視屬罪行,任何人故意妨礙或阻嚇任何人出席、作證或出示任何物品或文件;對委員會加以威脅或侮辱,或導致他蒙受任何損失;披露委員會禁止其發表或披露的資料,或披露委員會在非公開研訊中收取的資料,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1年。然而「獨立委員會」並沒有這些法律保障, 確保調查獨立和保密的保障。 如果任何部門洩漏了委員會問及的問題,其他人或組織可以迴避,或者銷毀關鍵文件、刪除電腦檔案,委員會又怎能找到證據和真相?

雖然特首指「獨立委員會」發表的報告和建議將全面公開」,但由於「獨立委員會」不是按著任何條例成立,它沒有法律規範政府必須公開全部內容。如是者,如果報告指出某政府高層,甚至特首,應承擔責任,如果政府決定不公開這部份內容,公眾又如何知道,從何追責呢?
 

一直沒提問責,收到本報追問,立即改口

有一點,不少人忽略了的。最初政府宣佈成立「獨立委員會」後,公眾以為它的結果會作出官員的問責,事實是,政府從沒有說過「獨立委員會」是用作問責的。特首在12月2日宣佈「獨立委員會」當天已經清楚說明,調查委員會提交建議和報告只是為了助力政府深化改革,他從沒有表示調查結果是用作問責的。

據《東方日報》12月7日的報道,有行會成員指政府成立「獨立委員會」,會提出系統性的改革,強調委員會的功能不是建議政府檢控誰人,而是提出一系列的意見,防範類似悲劇再次發生。此行政會議成員的言論不但反映行政會議的取態,也進一步確認特首所說:調查大埔大火的「獨立委員會」只會提出系統性改革,並非用作問責。

於是,在12月11日,我們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要求特首回應的其中兩條問題,有關問責,寫到:

—— 報告完成後,哪個部門會負責追究責任?這些部門將如何追責,和向誰追責?會否向政府部門、官員、議員和政黨,問責? 如果發現政黨和其議員牽涉貪腐,政府將如何向他們問責?

—— 官員的問責包括什麼,最嚴重會如何處分?如果調查發現特首也有失職,政府會如何跟進?

據我們的分析,由於大火後社會的共識是要求一個「獨立調查委員會」作出全面調查及問責,而從本報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的問題,特首清楚知道政府不問責一事,經過傳媒重點報道,必會引起民憤;於是在12月12日,特首見記者時,就提及會問責了。這態度的轉變本來是好事,問題是政府是否真心會問責?

除了制度改革之外,問責是整個調查的目的,只有這樣才可以還死傷者和居民公道,它本身就應該成為獨立一項委員會的職能。 但從上述的職能範圍,特首只隱約提及「責任承擔」在第一點職能,寫道「各環節的監管機構和人員(包括政府部門人員、授權負責的專業人士及承建商等)的角色和責任承擔;以及上述問題相關的責任。」但他沒有重點寫清楚,會進行「問責」。 

對於追責方面,特首的話含糊不清,他沒有說哪一個部門負責執行問責,「責任承擔」包括什麼處分,問責是否包括他自己本人等。 

一個這樣重要的目的, 他在第一次宣布「獨立委員會」沒有提及,今次重新包裝也沒有重點說明, 只是在記者問及「如果有政府高層需要負責的話,會否啓用部門首長責任制?」,李家超才承諾必會問責,說「無論甚麼人士,我多次說過,其職位是甚麼、是基層或是高層,如果要負責就要負責,是很清晰的......我們追責時,當我們知道這個人所犯錯的地方是甚麼,就會按着事實去追究他的責任。我們沒有排除任何方法,但一定要讓需要負責的人士負上責任。」他沒有回應會否按著部門首長責任制(即高官問責制)作出懲處。

如果李家超有心徹底問責, 為何在委員會職權上沒有把問責獨立成為一個項目?也沒有清晰的在文字上說明會“問責”,和如何問責等,而只是口頭上回應記者時才提及呢?

不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是否不想問責?

如果他真心希望通過調查作問責,特首應該立即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有權傳召不同機構、部門和人物出庭作證,得到證據證明不同方面的錯誤,從而問責!如果委員會不能徹底調查,結果也不會全面和準確的,他又怎樣公道的問責呢?

由此可知,從特首不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對大火作出全面調查,特首是否真的會為事件進行徹底問責實在成疑。就算他真的會問責,由於缺乏全面證據,問責任的深度和公正性乃是未知之數。

由於政府在沒有充分理據下,堅持不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來調查大埔慘劇,令外界質疑,李家超通過沒法定權力的「獨立委員會」把真相埋葬,高官不用問責,保住下屬,從而保住自己。

這個懷疑不無道理,官員不想承擔責任是有跡可尋。

對於圍標猖獗,最後導致大埔慘劇,作為香港特首,李家超在事件上應付上主體責任。他不但沒有打擊存在香港多年的圍標貪污,也把「批評」政府打壓為軟對抗的管治方式,引起立法會嚴重缺乏監察政府,也不敢在立法會提出社會問題,令民生問題隱沒。在11月26日宏福苑大火爆發當晚,他拒絕深圳消防來大埔救火,被外界質疑阻礙了救災的速度。

對於李家超自己涉及的可能失誤,如果政府委任一個「獨立調查委員會」,委員會可以傳召特首,若是他應該承擔部份責任,委員會必指出來。但如果是一個「獨立委員會」,沒有傳召權利,包括不能傳召特首,委員會又怎能有足夠證據作出指控,更加沒可能向有關人士問責了!

事件明顯涉及多個部門的疏忽職守,包括對涉嫌的圍標貪污不理、無論收到多少居民的哀求也不檢測圍網、眼見走火通道的防火窗被換上木板、居民窗戶鋪上易燃的發泡膠板一年多……也不叫停工程。政府的錯失是橫跨多個部門,涉及政府的整體管治失當,與李家超政府的管治息息相關。

然而,在大火後,作為香港的特首,李家超從沒有公開為自己的管治責任道歉、也沒有為部門的疏忽職守而道歉,他會否向自己問責下台實在成疑。大火發生至今,其他官員也沒有說過一聲「對不起」,這些行為多少反映涉及的高官要自保。

若不問責,不能彰顯社會公義 

若不問責,或不有效問責,這個「獨立委員會」的目的,最多只可做制度上的改革,那麼委員會並不能彰顯社會公義,有負市民所望。

在「獨立委員會」沒傳召權的運作下,只要委員會不發問,或部門不提供全面的資料及證供,便難以證明部門的失職,誰人失職,這樣高官便不需要被問責。然而,不問責又怎能向公眾交代呢? 外界估計,政府或找一些替死鬼,或中低級職員人頭落地,高官們便一起保住自己的官職。

今天(12月15日),香港特首李家超會到北京向國家主席習近平述職,當中會交代「獨立委員會」一事。

成立「獨立委員會」而非「獨立調查委員會」代表李家超政府不想別人調查,特首難道想掩蓋些什麼?大火導致最少160人活生生被燒死,為了給香港市民和中央政府一個交代,香港政府就必須要坦蕩的調查和公開調查的結果,懲處那些圍標、貪污、瀆職的人。

上集提及《透視報》在12月11日發問題給特首辦,對方過了12月12日的限期也不回覆我們,也沒有來電告訴發生什麼事,我們發電郵給他們追問也不回應。一直至12月13日傍晚,「行政長官辦公室新聞組」終於回覆,但完全不回應我們的問題 。我們相信,如果特首辦回應了我們的問題, 就隱藏不到不想公眾知道的事實,因此特首辦沒有選擇,唯有不答。究竟我們問了什麼問題,令行政長官辦公室那麼害怕? 他們最害怕哪一條? 

香港出現一班為「獨立委員會」背書的人,包括政客、議員、和傳媒,他們用什麼「道理」幫助政府呢? 我們又如何一一破解? 

下一集,我們會作最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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