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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涉嫌逃稅、造假帳? (六)修例隱藏魔鬼細節,包庇有問題的工會,存在國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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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視報

新聞稿

2025年6月11日,週三

本報到了這一集終於有大發現,我們的調查顯示當局最近修改《職工會條例》,條文疑似包庇有問題的職工會,令它們合法地銷毀所有舊帳簿,只需備存兩年的紀錄便可。這是凌駕了《稅務條例》,其要求是所有機構須保存帳簿七年。此舉不但讓人通過工會逃稅、造假數,中飽私囊,還對國家安全帶來極大的危險!

現時立法會《2025年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正在審議草案。(圖1)據我們分析,草案一旦通過,在2019-20年示威期間成立,懷疑有危害國安意圖的工會,會在修訂條例在年底生效後,立即銷毀所有舊帳簿。法例等同授權有問題的工會合法地銷毀罪證,毀屍滅跡! 有人分析,這是要“放生”暴亂期間成立的職工會,讓警方就算找到犯罪目標而展開調查,也難以找到他們的罪證。

修例不但把此等工會以往做過的不法事一筆勾銷,當工會只須備存兩年帳簿此例一出,將會令執法人員難以找到足夠數據來證實犯罪,令別有用心的人繼續通過工會作不法之事!我們為此質問勞工處新聞組,該處一直迴避問題,背後動機耐人尋味!我們將於本集揭露疑似“修例黑幕”的細節。

圖1


《職工會條例》的修訂包括什麼?

勞工處轄下的職工會登記局(下稱“登記局”)的嚴重監管漏洞的問題源於兩方面,一方面是該局的公務員有法不依,不執法,一小撮人疑似與工會勾結;另一方面《職工會條例》有很多漏洞,未能有效規管工會。 不執法的取態加上法例的漏洞,令職工會成為罪犯的溫床!

當大家以為早前政府就《職工會條例》的修訂,將會解決監管不足的問題,就大錯特錯了!我們的調查發現,修例不單沒有堵塞規管漏洞,還引入了更多法律漏洞,引起國安風險。

讓我們先介紹一下修例的內容,政府在今年4月17日在憲報刊登《2025年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圖2),如草案獲順利通過,修訂條例將在刊憲當日後的六個月屆滿時,即年底,實施。 4月30日,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先生在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進行首讀及二讀,法例共有12項修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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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政府的新聞稿表示,《條例草案》旨在修訂《職工會條例》,加強維護國家安全,並完善職工會規管制度,從而促進職工會的健康發展。

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條例草案》提出六項建議,包括:

(i)賦權登記局局長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拒絕職工會的新登記或合併申請;
(ii)禁止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在任何職工會任職為職員(即理事會成員)或作為申請任何新職工會登記的發起人;
(iii)規管職工會收取及使用境外勢力提供的資助或捐贈;
(iv)將現行對職工會成為外國設立組織成員的限制,延伸至在境外設立的組織;
(v)規管職工會職員擔任在境外設立組織的幹事;及
(vi)加強登記局局長規管及調查職工會的法定權力。

在完善職工會規管制度方面,《條例草案》提出六項建議,包括:

(i)賦權登記局局長可基於職工會會員的普遍利益受到損害,取消正進行解散職工會的登記;
(ii)將取消職工會登記的事先通知期由兩個月改為28日,與上訴期看齊;
(iii)賦權登記局局長可基於職工會的名稱相當可能欺騙或誤導公眾等理由,拒絕登記有關職工會;
(iv)容許非由境外勢力提供的職工會經費用於選舉委員會及行政長官選舉。目前,職工會經費已可用於立法會及區議會選舉;
(v)容許已登記職工會按已獲登記局局長登記的規則,接納非通常在香港居住但在香港從事或受僱於與該職工會直接有關行業、工業或職業的人為會員;及
(vi)便利職工會運作及理順登記局工作的技術性修訂。


修例引入法律漏洞,引起國安風險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草案時(圖3),致辭說:「2019年黑暴後,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及團體意圖以職工會為幌子,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及活動。修訂建議將加強職工會登記局(登記局)局長監督及管理職工會的法定權力,更有效履行在《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條例草案》真的能夠維護國安? 

觀乎12條法例修訂,沒有一條能夠堵塞本報調查報道所發現的監管漏洞,但這不是最大的問題。我們研究條例草案文本後發現,當局為國安修例只流於口號,實質引入很多國安風險,包括:

  • 合法化境外勢力資助,規管方式無法阻止政治黑金進入工會;
  • 容許工會只備存帳簿兩年,削弱局長的查帳權力;
  • 讓外國人成為工會會員種票,成為職員遙控工會;

這種修例又怎能維護國家安全呢? 以下是詳細的說明,內容十分詭異。

圖3


工會可申請引入“境外勢力資助”,依靠工會申報,何以維護國安? 

現時的《職工會條例》第34條《經費用於政治目的》,任何已登記職工會的經費不得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 (a) 直接或間接用於任何政治目的;或(b) 支付或轉移予任何人或任何團體,以促進任何政治目的。

一直以來,第34條沒有禁止外國組織捐獻來杜絕境外勢力資金。 修例並沒有拒絕,反而容許申請,奇不奇怪?

修訂建議加入了新的規管,稱為34A《關乎收取境外勢力提供的資助或捐贈的限制》,訂明:「如任何已登記職工會的任何職員知道或有理由相信 任何境外勢力將會向該職工會提供資助或捐贈,則該職工會(a)須在收取該等資助或捐贈前,以指明表格向局長提出申請」(b) 在局長批准該項申請前,須拒絕收取該等資助或捐贈。 」(圖4)

圖4


修訂也建議在第36條《向局長提交周年帳目表及申報表 》(1)加入了此段落:「任何已登記職工會在按第 34A 條的規定收取由境外勢力提供的資助或捐贈後,須每年在該職工會規則指明的財政年度結束日期後的3個月內,或在局長應書面申請所延展的期間內,將載錄該職工會在 該財政年度內與該等資助或捐贈有關的全部收支的帳目表,經局長批准的核數師審計後,提交局長。 」(圖5)

圖5


  • 表面上當局用“境外勢力”的字眼,令人覺得此修訂建議是為了國安原因,令境外勢力資助有規管,包括需要局長批准才可以接受有關資金,為國家安全把關!但當我們定一定神才驚醒過來,修訂竟然沒有禁止境外勢力的資助,而且可以向局長申請接受此等資金。換言之,只要局長批准就可以“洗白”境外勢力的資助,我們感到心寒。
  • 修訂建議並沒有界定什麼是境外勢力,也沒有訂明局長以什麼準則批準或拒絕資助。這樣局長很容易濫權,也容易出現貪污舞弊。 而且,申報境外勢力資金全靠職工會自律,如工會職員不申報,登記局便沒法知道有境外勢力資金流入,這會帶來很大國安風險。「唔申報就冇人知,這新法例真係好戇居!」有會計人士說。
  • 登記局把問題循環,表面好像對帳目有規管,要求工會申報境外資金的收支,但這跟工會每年遞交給登記局的周年帳目表問題一樣,登記局只依靠工會委任的核數師(中學程度也可被局長批准作“核數師”)查數及在帳目表底部簽名作實,就稱之為“核數師的報告”,而登記局不會作出審核。如果登記局繼續批准沒專業資格的人作“核數師”、不審查帳目表,又怎防止帳目出錯、資助用在非法用途?
  • 明明要為香港把關防止境外勢力控制,但又為這種資金提供帳目紀錄,十分離奇! “境外勢力”的資助根本不應接受,現在把這些錢當作名正言順的收入做帳目表,有點像罪犯要填報帳目表,記錄犯罪的收支! 我們相信官員希望讓條例看上去有對付境外勢力資金,向上“交功課”所以為條文定了此標題《關乎收取境外勢力提供的資助或捐贈的限制》,但標題有誤導性。

境外資助有可能是善意及不涉及國安的,有些國際慈善機構或企業、家族、甚至個別人士或會對本地工會捐款,從而幫助業界發展,因此法例不應禁止所有境外資金,關鍵是局長用什麼準則作審批? 

如果真心要防止境外勢力控制香港,此條文的標題應改為《收取境外資金的規管》,條文須界定什麼是境外勢力,並禁止這類資助,只容許非境外勢力的外國捐款;嚴格規管捐款宗旨、用途、違反審批條件便違法;嚴謹地審查帳目......這樣便可以防止境外勢力通過資助,控制香港的工會,從而控制香港。

可是,官員並沒有在《條例草案》訂立這些基本要素,留下很多漏洞!

我們向勞工處新聞組發電郵詢問,問到「修訂建議並沒有界定什麼是境外勢力,沒有訂明局長以什麼準則批准或拒絕其資助。這樣局長很容易濫權,也容易出現貪污舞弊。請解釋為何你們要這樣不清晰?目的為何?」

今天在截稿前,新聞組回覆了,指出:「登記局局長會考慮每宗申請的所有相關因素,並按個別情況作出審批。」

廢除帳目查閱條文,削減局長查帳權力

以下我們介紹在現行《職工會條例》下局長的查帳權力,和修例如何剝奪這權力。

 《職工會條例》第37(1)條《帳目的查閱》訂明:任何已登記職工會的帳簿及會員登記冊,均須「公開予局長或為此獲他 以書面授權的人隨時查閱;為進行查閱,局長或該名獲 他以書面授權的人可進入該職工會或其任何分會佔用的 任何處所...任何人反對、妨礙或阻止局長或獲他根據第 (1) 款授權的 人進行上述查閱,即屬犯罪 」(圖6)

修訂建議廢除以上規定。局長本有查閱帳簿的權力,但新的修訂竟然取消了這項權力,如同把局長削權!

圖6

《職工會條例》第38條,《規定呈報詳細帳目的權力》訂明:局長可隨時要求任何已登記職工會就某段期間提交該職工會、 其任何分會或兩者的經費帳目及資產負債表,而該帳目 須特別列明局長規定呈報的資料,並須按局長規定的方 式提供證明,且在局長指明的期限內向其提交...任何已登記職工會不遵照局長根據第 (1) 款所提出的要求 辦理,即屬犯罪。(圖7) 

修訂建議取消第38條。這如同剝奪局長查帳的權力,以後不能要求工會呈報詳細帳目。

圖7

我們向勞工處新聞組問及為何剝奪局長查帳的權力,根據他們的回覆,當局建議新訂的第51G條將賦權局長進入職工會處所查閱紀錄或文件,因此已涵蓋現行第 37 條的相關權力。新聞組指,新訂第51C條賦予局長向職工會進行查訊帳目的權力,因此已涵蓋現行第 38 條的相關權力。

聽上去這很合理,但魔鬼原來躲在細節裏,讓我們帶大家進入黑暗處。 

當局建議新訂第 51 條《執法權力》,當中包括:

51C《進行查訊的權力》,規定局長可要求有關職工會「在局長或獲授權人員藉書面要求的限期內及點,交出局長或獲授權人員為進行查訊而合理需要的文件或資料」、「並回答局長或獲授權人員提出的、關乎查訊的任何事宜的問題」。(圖8)

51G 《進入職工會處所的權力》「為執行局長在本條例下的職能,局長或獲授權人員 可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任何已登記職工會或其任何 分會佔用的非住宅處所。」進入有關處所後,局長或獲授權人員「可查閱根據第 36A(1) 條備存的紀錄或文件, 或任何其他為確定本條例或有關職工會的規則 的規定是否獲遵從而需要的文件或資料」(圖9)

我們查看以上這兩條,看上去局長好像很有權力,其新的執法權力可取代37(1)和38條的查帳權力。但我們仍然不放心,由於第51G條提及局長可以查閱36A(1) 的紀錄,於是我們細心閱讀文本的36A條文,卻有駭人的發現。 

圖8

圖9

授權工會只需保留帳目兩年,工會可銷毀舊帳

36A是新訂的條文(圖10),規定工會須備存以下紀錄及文件,直至第 (2) 款指明的期間屆滿為止 —— (a)  載有該職工會所作的每項交易紀錄的帳簿,以及該等交易紀錄的核實文件; (b) 由境外勢力提供的資助或捐贈,有關的每項交易紀錄的另一帳簿。(2)就第 (1)(a) 或 (b) 款所述的紀錄或文件而言 ——該等紀錄或文件所關乎的財政年度結束當日後的2年。(圖11)

圖10

圖11


當我們看到該條的最後一句時(見紅字),簡直大吃一驚:工會只需保留這些紀錄兩年,即是兩年一過就可以銷毀!

以往第37條和第38條,沒有限制帳簿備存年期。稅局規定任何機構也需要保存七年的帳目,根據此原則,以往局長最少可以追查工會七年的帳簿。修例後,局長失去了第37條和38條賦予的查脹權力,就算加入了51條的執法權力,也只能查閱最多“兩年”的帳簿。現在的條文凌駕了《稅務條例》(其要求是所有機構須保存帳簿七年),把局長查帳的年期大大減少,等同限制了局長的查帳闊度。

根據新訂的36A條,就算職工會沒有保存任何帳簿,一經定罪只會判處第 4 級罰款(見上圖11),即HK$10,001至HK$25,000。如果保存帳簿會令工會理事有觸犯刑事罪行風險,但銷毀所有帳簿只需罰款了事,罪犯當然會選擇後者,這會進一步縮小局長的調查能力。

此修訂的即時結果是會“放生”被揭隱藏帳目的記協,和其他在2019-2020年暴亂期間成立而仍然運作的544間工會。未來執法人員將無權要求他們交出以往的帳簿,就算《稅務條例》授權稅局人員追查七年前的帳目,但職工會有權利用新修訂的《職工會條例》在法庭作出抗辯,指出法例容讓它們只備存兩年的帳目紀錄,而不用聽命於稅局的查帳要求。修例如同提供漏洞,讓不法之徒利用工會逃稅、造假數,中飽私囊,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勾檔!

就算工會會員將來查閱帳目表時,發現有造假帳等問題,而向登記局投訴,該局也不能翻查多年的帳簿來證實帳目有問題,最後對於投訴只會不了了之。登記局可以大條道理對作出投訴的會員,說已經過了兩年期,因工會沒有了帳簿,而不能作出調查了。假設將來記協造假帳、收取外國勢力資金,當局只可查閱其兩年的帳目,根本不能將它繩之於法!

修例表面上說賦予局長執法權力,但實質是壓制其調查權力,讓自己最多只可以看兩年的帳目,還有面目說修例會更有效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雖然表面上修例沒有取消局長的查帳權力,但把紀錄的備存年份變為兩年令帳目的調查根本不能成功進行,相等於剝削了查帳的權力!登記局必然是草擬條例的部門,他們不會不知道這個問題,為何他們要這樣做? 

勞工處指備存紀錄兩年屬合適 ,減少對職工會運作影響

我們為此向勞工處新聞組查詢,問到為何規定工會只須備存紀錄兩年,他們回應指「在擬訂有關職工會須備存指明紀錄的修訂建議時,我們考慮了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本地職工會的現況、勞工團體的意見及登記局的運作經驗等,認為規定職工會備存指明紀錄兩年屬合適的做法,可在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和減少對職工會運作影響之間取得合理平衡。」(圖12)

我們提出的問題是非常仔細的,他們明顯迴避,完全解釋不到為何要定兩年!收到回覆後,我們發給新聞組一連串的附加問題,再逼他們回答,包括「你們的兩年要求如何可以維護國家安全? 你們言下之意,國安的調查是不用調查過去的帳簿的?」、「請告訴本報備存指明紀錄7年或10年,如何影響職工會運作?」、「請解釋為何你們不跟政府的慣例,要求最少7年的帳簿記錄?」

圖12


新聞組重複同一答案,完全未能回應我們的問題,最後胡亂寫道「根據《條例草案》擬議新訂第VIIIA部(包括第51C條及第51G條),登記局局長或獲授權人員可查閱或要求職工會提交的文件或資料,不受限於上述指明紀錄或其備存期限。」 (圖13)

圖13

VIIIA部是新訂的條文,目的是賦予局長“執法權力”,但請留意紅色這一句,新聞組的意思是局長不會受到備存期限的限制,即局長可以要求工會提供任何年期的記錄。這是說謊,我們細心閱讀VIIIA部分,根本沒有此規定! 

有會計人員質疑勞福局和勞工處究竟有沒有諮詢香港會計師公會和稅務局,否則不會有那麼多漏洞!

「職工會登記局究竟有沒有專業的會計人員,這樣的條例也可以做出來!只保留兩年的帳目,登記局將來怎樣可以查到問題出來? 核數工作需要查核很長一段時間的帳簿,來分析帳目有否異動。只備存兩年紀錄的要求,很容易讓工會造假數!」該會計人員說。

住在外國的人可做會員及理事,增加種票風險

《職工會條例》第 17 條 (1)《職工會的職員及會員》訂明:「除第 (1A) 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除非通常在香港居住, 並從事或受僱於與任何已登記職工會直接有關的行業、 工業或職業,否則不得作為該職工會的會員。」(圖14)

圖14


修訂建議在第 17(1)條之後 加入「如任何已登記職工會的規則,容許並非通常在香港 居住但在香港從事或受僱於與該職工會直接有關的 行業、工業或職業的人,作為該職工會的會員,則 該等人士亦可作為該職工會的會員。」(圖15)

圖15


這「非通常在香居住而僅受僱於行業便可成為會員」的修訂是非常危險的,如果獲通過,這些外地會員可以輕易在香港的選舉中種票。再者,會員有權參選,這意味外國會員可以獲選成為工會的理事甚至主席,那麼背景不明的外地人便可以控制香港的民間組織!

此修訂的陰險,在於身處外國的職員,就算犯法,能夠輕易逃避法律責任。只要一個工會的所有職員身處外地,便可以遙控香港的工會作不法之事,例如在業界宣傳反華,顛覆政權,就算被控違反國安法,執法人員也難於尋找和捉拿這些身處外地的人,將其繩之於法。這樣便可以抵消港區國安法的威力,並令在2019至2020年期間成立而仍然運作的544間工會死灰復燃,像木乃伊重生,成為令香港動盪的隱憂。

雖然登記局局長可以取消有關工會的登記,但發現問題可能已是多年後,破壞已經造成。

我們向勞工處新聞組查問,問到當局將如何防止這些問題,對方的回覆避開核心問題,不回應種票疑慮,只寫道:「為保障一些根據不同入境計劃獲准在香港工作,但居於香港以外地方的輸入勞工及有關僱員的職業權益,《條例草案》擬議新訂第17(1AA)條提供例外安排,讓個別已登記職工會考慮是否需要接納非通常在香港居住,但在香港從事或受僱於與該職工會直接有關的行業、工業或職業的人為會員。」

該處辯稱,現行《職工會條例》第17(2)條規定,「除非獲得登記局局長的書面同意,非通常在香港居住的人不得任職為已登記職工會的職員。」據我們了解,職工會在會員大會選出理事(即職員)後,只需在職員名單表格上填上獲委任的職員姓名及個人資料,遞交給登記局作登記,有關人士便可成為職員。該局連帳目表也不審查,我們質疑他們會否核實職員是否在香港居住。

修例暗裏藏刀,是自閹的刀!

由此可見,表面上《條例草案》可以維護國家安全,但實際存在重大國安風險! 究竟是誰在條例中埋下陷阱? 

我們向勞工處新聞組詢問:哪一個部門負責草擬《2025年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修例建議的? 是否職工會登記局?在上立法會討論前,哪一個部門負責最後審批?”

新聞組最初的回答含糊其詞,寫道:「勞福局/勞工處於 2025 年 4 月 30 日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文本由律政司按照勞福局/勞工處所指示的政策原意而草擬。」

我們再追問,指出律政司未必了解職工會的運作、管理、及流程,律政司只是按照勞福局/勞工處給的方向和意見去草擬法例,主導權在於貴局和貴處。請確認:

1.1      是否由職工會登記局先寫出《條例草案》的建議內容?

1.2      然後由勞工處批准建議內容?

1.3      最後勞福局有沒有審批內容,才給予律政司草擬?

被“迫到埋牆”的新聞組昨天終於清楚回應:「勞工及福利局(勞福局)/勞工處聯同相關決策局及部門擬訂修訂《職工會條例》的建議。有關修訂建議已按既定程序取得勞福局的批准。律政司按照勞福局/勞工處所指示的政策原意,把有關建議草擬成為《2025年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圖16)

圖16

大家會問,為何這些很有問題的修訂沒有被人察覺? 據我們的分析,這是因為負責草擬條例修訂的官員把這些魔鬼細節隱藏,而且做得很有技巧! 首先草案文本沒有列清楚,每項修訂是屬於12項建議中的哪一項,令人不明白改動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安,還是完善規管制度? 這樣做能夠混淆視聽,合理化所有改變!

一些主事官員不可能不知道有規管問題存在,包括法例漏洞和審查的缺失,為何明知問題也不在法例上作出修改?反而在修例中,削弱自己的查閱帳簿的權力,並縮短工會備存帳簿的年期,令局方對工會的查核遭到很大的限制。從以上種種違反常理的修訂,我們推測有人“陽奉陰違”,表面修例應付國安要求,實際無心把國安做好,還有意設下陷阱,目的引人深思!

我們可以大膽的形容,修例表面刀光劍影,為國家賣力殺敵,實際暗裏藏刀,是“自閹的刀”,登記局自我閹割,失去維護國安的能力!(圖17)

圖17


政府須雙管齊下,進一步修例和改革登記局

我們呼籲當局細心閱讀《透視報》一系列有關記協隱藏帳目、逃稅造假帳的調查報道,包括《記協不提供帳簿給會員,涉違反《職工會條例》和《記協涉嫌逃稅、造假帳?》系列,深入了解職工會的監管問題。

記協的帳目黑幕顯示登記局有嚴重監管漏洞,我們建議政府高層盡快徹查及糾正。據本報了解,《職工會條例》修訂後,登記局會繼續由原班人馬管理職工會。政府要杜絕工會成為罪犯的窩藏,不但要修改法例,也要全面改革登記局, 因為如果法例改了,但態度照舊,該局繼續不盡職審查, 就算修改了《職工會條例》加強規管工會,也只是換湯不換藥。

政府必須雙管齊下,一方面修改《職工會條例》針對監管缺失的問題,並刪除引起國安風險的條文,也要在登記局作全面的改革,包括訂立登記局的工作指引,從而堵塞監管漏洞。至於如何改革登記局和法例,我們有以下建議:

  1. 勞工及福利局聯同勞工處全面檢視《職工會條例》,找出監管漏洞,重寫條文,加強監管的力度;
  2. 刪除或修改所有會引起國安風險的修訂建議;
  3. 全面檢視法例的罰則,把嚴重罪行刑事化,大大增加對違規的工會職員和核數師的罰款和監禁年份;
  4. 要求工會每年提交正規的核數報告給登記局作審查;
  5. 每年派出獨立核數師到工會核對帳單;
  6. 要求工會委任註冊會計師作核數;
  7. 規定工會保留帳目表、帳簿、核數報告、已登記規則、職員名單、和會員名單等記錄最少七年;
  8. 與稅務局訂立通報渠道,每年一收到帳目表便把副本發給稅局,每當發現沒報稅的工會須通告稅局;
  9. 在職工會的收入來源上,禁止接收境外勢力的資金,從而堵截政治黑金; 
  10. 制定工作指引,來配合修改了的法例,規定登記局的職員忠誠的執行;
  11. 在部門內推廣執法的重要性,對不執法的公務員定出嚴重的紀律處分;
  12. 制定投訴機制,提供渠道讓發現工會違規的會員和公眾作出投訴;
  13. 把登記局改名為「工會管理局」,不再只是做“登記”的機構,而是真正做到一個監管機構。


不義之官孕育罪犯,官員應抽出這一小撮人

當大家認為,登記局的監管漏洞只是一個部門的失職,與公眾沒有什麼關係,就大錯特錯了!由於他們對違規工會,包括記協,的“不管、不理、不執法”正在孕育罪犯,「有法不執」就等於縱容罪惡,影響的是香港的法治和發展,令社會變得腐敗。登記局的不執法行為,就像聖經形容的「不義之官」,面對老百姓的申冤,也無動於衷。

然而,一切似乎有上天的安排。如果不是本報主編李敏妮堅持要查閱記協的帳簿,如果不是記協重重阻撓,她也不會向負責監察工會的登記局入手,最後在催促下從局方找到了記協過去20年的帳目表。經過詳細分析帳目下,她不但發現記協涉嫌逃稅、造假帳、和虧空公款,還無意中發現登記局是孕育罪犯的溫床,最後竟然洞悉到《條例草案》的魔鬼細節,並把其公諸於世,可謂冥冥中有主宰!(圖18)

圖18


憑著我們逾3個月的調查,從登記局縱容記協不執法、沒心規管工會、沒心修改條例來維護國安、還在修例埋下國安炸彈,我們可以推斷登記局的行為不尋常。我們相信問題源於一小撮人,他們是“內鬼”隱藏在職工會登記局甚至勞工處內。

為了敷衍國家的國安要求,他們表面修例維護國安,實質引入重大國安風險,非常陰險!我們希望有為的官員能夠抽出這一小撮人,從而長遠地,穩固地,維護國家安全! 

我們也呼籲擔任《2025年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成員的12名立法會議員能夠細心審議草案,不但把以上提及滿佈危機的條文刪除或修正,還要找出其他有問題的條文作出更正,作最後的把關! 如有問題的法例獲得通過,將會帶來極嚴重的後果,立心不良的工會將通過規管漏洞,動搖社會穩定,後果我們在2019年的大型示威已經經歷過了。(圖19)

圖19


政府高層必須介入事件,杜絕問題! 

政府高層必須介入事件,確保嚴謹的修例才能杜絕工會的問題。

由於草案條例的漏洞太匪夷所思,為了進一步了解問題、為了公平起見,我們發了一連串問題給勞工處的新聞組,希望他們回應我們的種種質疑。他們的回覆明顯迴避問題,不敢直接回答我們的尖銳問題!

他們越迴避,越反映本報正中要害!

明天我們會把本報的問題和當局的回應發表出來,讓公眾了解主事官員的辯解邏輯,及如何迴避問題,來評價他們的可信性,作為揭露職工會登記局的監管漏洞的最後一集。


《透視報》上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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