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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涉嫌逃稅、造假帳? (七)修例官員迴避回應本報問題,問非所答,隱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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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視報

昨天本報踢爆職工會登記局(下稱“登記局”)有份擬訂的《2025 年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隱藏國安危機。政府向外宣傳《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完善職工會規管制度,從而促進職工會的健康發展。維護國安的主打修訂包括「禁止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在任何職工會任職為職員(即理事會成員)或作為申請任何新職工會登記的發起人」、「加強登記局局長規管及調查職工會的法定權力」。

公眾或許以為這樣的修例必定是很安全的了,誰不知登記局以此表面功夫假扮維護了國安,然後在不同條文中放下國安陷阱,包括容許工會只備存帳簿兩年,即讓工會合法地銷毀所有舊帳簿,目的疑似要“放生”2019-2020年暴亂期間成立的職工會,讓警方難以找到他們以往的罪證。草案還合法化境外勢力的資助,讓工會作出申請,而規管方式無法阻止“政治黑金”進入工會;讓不通常在香港居住的人成為工會會員,導致他們可以種票,並在缺乏審查下有機會成為職員來遙控工會。種種修訂對國家安全帶來極大的危險!

當發現了以上匪夷所思的修訂建議後,本報於6月4日向勞工處新聞組發出一連串問題(圖1),要求他們在6月6日前回應。本報早前領教過登記局和代表他們的勞工處新聞組的回覆,就是不直接回應問題,而是會用一段文字概括地回答,目的是迴避問題。 有見及此,我們在電郵底部寫道「請職工會登記局在每條問題下作出回應,而不是作總結性的回應。如果你們不在每條問題下清楚回覆,我們就會在報道中指出你們拒絕回應。」

圖1

勞工處新聞組不回應每條問題,來迴避問題 

6月6日,勞工處新聞組回覆了,但狡猾地用另一種方式來迴避我們的所有問題。他們把答案放在一個pdf裏,沒有在每個答案上方寫出問題,只寫出問題的號碼,目的顯而易見是不想我們截圖而令公眾知道他們沒有回答問題(圖2)。

6月7日,我們回覆作出抗議,並因應新聞組的答案,我們發給勞工處一些附加問題,要求他們在6月9日(週一)或之前通過電郵回覆。為了防止勞工處新聞組再迴避問題,我們要求對方列出我們原本的問題,下面寫出他們最初的答案,再把我們的附加問題放在下面,然後寫出他們的答案,一條一條的回答。

6月10日早上,巳經過了我們的限期一天,勞工處新聞組仍然沒有回應!我們在10:26分發電郵催促,要求他們黃昏前回應。同日黃昏18:48分, 我們再催促,指出如不回覆,我們會在報道中說他們拒絕回應。「這將會令人質疑貴局有事要隱瞞公眾,和正在審議條例草案的立法會議員,請三思。」我們寫道。

同日19點12分,他們通過電郵回覆了我們的附加問題,仍然不寫出我們的問題,只寫出問題的號碼,而且一個答案是回應幾條問題,例如寫道「附加問題5.1至5.4、問題8.1至8.3及附加問題8.4至8.6」,來逃避回答我們的問題,恐不恐怖?(圖3)

我們在6月10日最後的電郵也發給他們兩條附加的問題,質問他們為何合法化工會申請境外勢力資金,以及為何讓不在港居住的人成為本地工會會員,並要求勞工處新聞組在隔天(6月11日)中午12時前回答。 他們也過了時限回應,至當天晚上19:12左右才回覆,內容繼續迴避核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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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圖3

越生氣、越迴避,越反映本報正中要害

為何勞工處新聞組每次也延遲回覆,是因為問題太難答,難以解釋,最後問非所答,並以不寫出我們的問題,來隱瞞迴避回應的舉動。本報的問題實在非常尖銳,暴露了一小撮人疑似通過修例來破壞國安的意圖,有人非常腦恨我們,這點可以在新聞組的回覆見到。他們的電郵一起首稱呼我們“透視報”和“你”——例如寫道「透視報,就你的跟進查詢,勞工處回覆如下...」。 這種無禮的態度在政府部門,尤其新聞組,很少見到,實在有失身份!

越生氣、越迴避,越反映本報正中要害! 

本報現在把我們的問題和新聞組的回應在下面一字不漏的發表出來。我們決定不在他們的回應下寫下評語,反駁他們的不合理,而讓公眾自行思考。人們可以從“問非所答“的答案中了解主事官員的辯解邏輯,及親眼看到他們如何明目張膽地迴避問題,來評價登記局的可信性。


為了方便大家閱讀,我們把本報的問題用了“藍色”,而新聞組的回應用了“黑色”:

1)哪一個部門負責草擬《2025年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修例建議的? 是否職工會登記局?在上立法會討論前,哪一個部門負責最後審批?

答:(問題 1)

  • 勞福局/勞工處於 2025 年 4 月 30 日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文本由律政司按照勞福局/勞工處所指示的政策原意而草擬。

附加問題:律政司未必了解職工會的運作、管理、及流程,律政司只是按照勞福局/勞工處給的方向和意見去草擬法例,主導權在於貴局和貴處。請確認:

  1. 是否由職工會登記局先寫出《條例草案》的建議內容?
  2. 然後由勞工處批准建議內容?
  3. 最後勞福局有沒有審批內容,才給予律政司草擬? 

答:附加問題1.1至1.3

  • 勞工及福利局(勞福局)/勞工處聯同相關決策局及部門擬訂修訂《職工會條例》的建議。有關修訂建議已按既定程序取得勞福局的批准。律政司按照勞福局/勞工處所指示的政策原意,把有關建議草擬成為《2025年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2)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在立法會的二讀發言,指出在完善職工會規管制度方面,有六項修例建議,最後一項稱為「便利職工會運作及理順登記局工作的技術性修訂」。對於此類別的修訂,條例草案文本也只用9個字介紹「作出相關及雜項修訂」。

然而,我們閱讀了文本,發現這些修訂有不少屬於重大的改變,影響局長的規管力度。為何你們只用一句輕輕帶過,而不把重大改變在此建議標題下清楚列出來?

答(問題 2)

  • 有關便利職工會運作及理順登記局工作的技術性修訂包括:
  1. 因應擬議第 45 條的修訂建議,相應修訂職工會合併申請須轉介行政長官的規定;
  2. 容許會員代表就職工會擬與在境外設立的組織聯結事宜作出表決;
  3. 為已登記職工會聯會增收新成員工會提供更大彈性;
  4. 釐清免受恐嚇及煩擾的保障涵蓋相關人士的配偶;以及
  5. 理順和精簡登記局的相關工作安排。
  • 上述技術性修訂詳情已載述於相關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附件 C 第 VI項。
  • 《立法會議事規則》第 50(3)條規定,每項法案均須有一詳題,“以一般性詞句說明該法案的主旨”。故此,《條例草案》詳題並不會巨細無遺地列出每一項修訂建議。

附加問題:你們在《條例草案》會有以下的改動:

你們加入第34A,訂明「如任何已登記職工會的任何職員知道或有理由相信 任何境外勢力將會向該職工會提供資助或捐贈,則 該職工會——(a)須在收取該等資助或捐贈前,以指明表格向局 長提出申請;」;

在第36條(1)加入要求工會把境外勢力資金的提交收支帳目表,也是以「核數師報告」形式自我審批;

你們建議廢除《職工會條例》37(1),廢除局長或授權的進入職工會查閱帳簿的權力;

你們建議廢除《職工會條例》第38條,局長以後不能要求工會呈報詳細帳目等建議。

因應你們的回覆,我們有兩條問題:

2.1 在《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文件,以上這些修訂除了在修訂內容(即附件A)出現外,有沒有出現在任何詳題中?如有,哪一個詳題?

2.2 在《2025 年職工會 ( 修訂 ) 條例草案》 文本中,以上這些修訂除了在修訂內容出現外,有沒有出現在詳題中。如有,哪一個詳題?

2.3 為何以上那麼重要的變動,你們不在文件中標示出來,讓立法會議員了解其重要性,從而審議,反而隱藏在內容裡?你們是否要隱藏魔鬼細節,不讓公眾和立法會議員審議草案時察覺?

答:附加問題2.1至2.3

•   《條例草案》的詳題就擬議新訂第34A及第36(1A)條作扼要說明(即"就職工會收取和使用境外勢力提供的資助或捐贈,施加限制")。如本處於2025年6月6日的回覆所述,《立法會議事規則》第50(3)條規定,每項法案均須有一詳題,"以一般性詞句說明該法案的主旨"。故此,《條例草案》詳題並不會巨細無遺地列出每一項修訂建議。

•   此外,《條例草案》的摘要說明第28及38項分別說明了第34A和36條及第37和38條的修訂。相關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附件B第III項,說明第34A和36(1A)條有關規管職工會收取及使用境外勢力提供資助或捐贈的詳情。

3)為何草案文本沒有列出每項修例改動是屬於12項修訂建議中的哪一項? 這樣會令人不明白改變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安,還是完善規管制度。你們這樣做是否要混淆視聽,合理化所有改變? 如果不是,這種混亂的表達,原因為何? 

答(問題 3)

  • 《條例草案》的格式必須符合《立法會議事規則》第 50 條所列的各項規定。此外,按照《香港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修訂條例一般是連續順序地修訂成文法則的條文,就每條予以修訂條文訂立一條條例草案條文。
  • 《條例草案》所附的摘要說明,已列明各項條文的主要修訂內容及目的,而相關修訂建議的政策原意,則載列於上述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4) 修訂建議加入了新的規管,稱為34A,關乎收取境外勢力提供的資助或捐贈的限制,訂明:如任何已登記職工會的任何職員知道或有理由相信 任何境外勢力將會向該職工會提供資助或捐贈,則 該職工會——(a)須在收取該等資助或捐贈前,以指明表格向局 長提出申請;及(b)在局長批准該項申請前,須拒絕收取該等資助 或捐贈。 

以此看來,限制境外勢力資金全靠職工會自律,如工會職員不申報,你們可以通過什麼渠道知道會有境外資金流入?

答(問題 4)

  • 為更有效防範、制止及調查職工會的涉嫌違法行為及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條例草案》擬議新訂第 VIIIA 部,全面加強登記局局長的執法權力。登記局局長或獲其以書面授權的公職人員可視乎個別個案的情況,適當行使該部擬議的權力(包括:擬議新訂第 51G 條有關進入職工會處所的權力,及擬議新訂第 51C 條有關向職工會進行查訊的權力),以確定職工會是否有接受境外勢力提供的資助或捐贈。

附加問題:請不要迴避問題,請回答我們的問題,如果工會職員不申報,你們可以通過什麼渠道知道會有境外資金流入?

答:附加問題4

  • 請參閱本處2025年6月6日的回覆,本處就此沒有補充。

5)修訂建議在36(1)之後加入了此段落:「任何已登記職工會在按第 34A 條的規定收取由境 外勢力提供的資助或捐贈後,須每年在該職工會規則指明的財政年度結束日期後的 3 個月內,或在局 長應書面申請所延展的期間內,將載錄該職工會在 該財政年度內與該等資助或捐贈有關的全部收支的 帳目表,經局長批准的核數師審計後,提交局長。 」職工會需要提供一個新的帳目表,裡面「附有審計該帳目表的核數師的報告。」

有關收取境外勢力資助的帳目表,核數師是否像現時處理周年帳目表的做法,審查帳目後在帳目表下方作聲明,而此方位繼續稱為核數師的報告? 登記局會否要求工會提供核數報告和單據來審核這境外勢力資金帳目表?如果不會,你們怎樣確定帳目表正確無誤?

答(問題 5)

  • 登記局對所有職工會的周年帳目表均有既定審查機制。為監察境外勢力的資助或捐贈是否用於獲登記局局長批准的用途,《條例草案》建議任何職工會如獲登記局局長批准接受由境外勢力提供的資助或捐贈,都必須就此保存獨立及詳細帳目,以及定期以書面向登記局局長申報有關帳目。同時,《條例草案》亦建議加強登記局局長規管及調查職工會的法定權力,當中包括擬議新訂第 51C 條有關向職工會進行查訊的權力,以更有效防範、調查及制止職工會的涉嫌違法行為。
  • 在《修訂條例》生效前,登記局會擬定指引及表格,協助職工會遵行上述規定。

附加問題:

5.1 你們沒有回答我們的問題,請回答:有關收取境外勢力資助的帳目表,核數師是否像現時處理周年帳目表的做法,審查帳目後在帳目表下方作聲明,而此方位繼續稱為核數師的報告? 登記局會否要求工會提供核數報告和單據來審核這境外勢力資金帳目表?如果不會,你們怎樣確定帳目表正確無誤?(如果你們仍然迴避問題,我們會在報道中指出你們拒絕回應!)

5.2 你們提及登記局對所有職工會的周年帳目表均有既定審查機制,請說出你們的“既定審查機制”。

5.3 在周年帳目表,你們一直沒有提供一欄,讓核數師表達「保留意見」或「不同意」帳目表,如果沒有,你們如何知道工會的帳目有問題?

5.4 在此新的「境外勢力的資助或捐贈帳目表」,你們會否提供一欄,讓核數師表達「保留意見」或「不同意」帳目表。如果沒有,貴局怎樣知道工會的帳目有問題?

答:附加問題5.1至5.4

•   本處重申,《條例草案》建議加強職工會登記局(登記局)局長規管及調查職工會的法定權力,當中包括擬議新訂第51C條有關向職工會進行查訊的權力,以更有效防範、調查及制止職工會的涉嫌違法行為。在《修訂條例》生效前,登記局會擬定指引及表格,協助職工會遵行上述規定。本處就此沒有補充。

•   "既定審查機制"包括探訪職工會、審理及登記職工會規則、審閱職工會的周年帳目表及要求職工會提交指明期間的經費帳目等。登記局採取多管齊下的執法策略,確保職工會按照相關法律及其會章執行會務。具體審查工作,包括如何跟進個案,以及執法工作細節等,登記局不宜披露。

6)《職工會條例》37(1)《帳目的查閱》訂明:任何已登記職工會的帳簿及會員登記冊,均須「公開予局長或為此獲他 以書面授權的人隨時查閱;為進行查閱,局長或該名獲 他以書面授權的人可進入該職工會或其任何分會佔用的 任何處所...任何人反對、妨礙或阻止局長或獲他根據第 (1) 款授權的 人進行上述查閱,即屬犯罪 」

修訂建議廢除以上規定。局長本有查閱帳簿的權力,但新的修訂竟然取消了這項權力,如同把局長削權!請告訴我們修改的原因。

答(問題 6)

  • 由於擬議新訂第 51G 條有關進入職工會處所及查閱紀錄或文件(不限於帳簿及會員登記冊)等權力,已涵蓋現行第 37 條的相關權力,我們建議廢除第 37 條的相關條文。

附加問題:51G訂明進入職工會處所的權力,進入有關處所後,局長或獲授權人 員可查閱根據第 36A(1) 條備存的紀錄或文件。可是,修例建議容許工會只保留帳簿兩年。但 37(1)的原有條例並沒有限制局長查閱的年期,而根據核數專業的守則,和稅局的規定,機構必須保存帳簿7年。

現在你們建議容許工會只保留帳簿兩年,如同把局長削權,削減了局長的查帳年份。請解釋為何你們決定削減查帳年期。

答:附加問題6

•   根據現行《職工會條例》第37條,任何已登記職工會的帳簿及會員登記冊,均須公開予登記局局長或為此獲他以書面授權的人隨時查閱。

•   為更有效防範、制止及調查職工會的涉嫌違法行為及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條例草案》擬議新訂第VIIIA部,全面加強登記局局長的執法權力。

•   根據《條例草案》擬議新訂第36A條,職工會須備存指明紀錄兩年,包括:(i) 職工會的帳簿及相關紀錄(如憑單、銀行結單、發票、收據等);(ii) 載有指明資料的會員登記冊(如會員姓名、職業、會員類別等);以及(iii) 周年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會議的會議紀錄,及職工會職員在沒有召開會議的情況下通過決議的紀錄。

•   根據《條例草案》擬議新訂第VIIIA部(包括第51C條及第51G條),登記局局長或獲授權人員可查閱或要求職工會提交的文件或資料,不受限於上述指明紀錄或其備存期限。

7)《職工會條例》第38條,《規定呈報詳細帳目的權力》,訂明:局長可隨時要求任何已登記職工會就某段期間提交該職工會、 其任何分會或兩者的經費帳目及資產負債表,而該帳目 須特別列明局長規定呈報的資料,並須按局長規定的方 式提供證明,且在局長指明的期限內向其提交...任何已登記職工會不遵照局長根據第 (1) 款所提出的要求 辦理,即屬犯罪。 

修訂建議取消了第38條,這如同剝奪局長查帳的權力,以後不能要求工會呈報詳細帳目,你們為何這樣建議?對規管工會有什麼好處? 

答(問題 7)

  • 由於擬議新訂第 51C 條有關向職工會進行查訊的權力(不限於帳目),已涵蓋現行第 38 條的相關權力,我們建議相應廢除第 38 條。

附加問題:第38條訂明,「局長可隨時要求任何已登記職工會就某段期間提交該職工會、 其任何分會或兩者的經費帳目及資產負債表,而該帳目 須特別列明局長規定呈報的資料,並須按局長規定的方 式提供證明。」

這代表局長原本可以要求工會須按局長規定的方式提供證明,但是51C訂明「交出局長或獲授權人員為進行查訊而合理 需要的文件或資料」,這樣已經限制了由“按局長規定的方式”,變為“合理需要的文件或資料”,第一,局長須證明有“合理”需要,這會成為工會不提交的籍口,因為他們可以質疑被要求提交的資料不合理。第二,根據你們新加的第36A條,工會只須備存紀錄或文件兩年。這等同削減了局長的查帳年份。

為何你們要在查閱帳目上,把局長削權?

答:附加問題7

•   根據現行《職工會條例》第38條,登記局局長可隨時要求任何已登記職工會就某段期間提交該職工會、其任何分會或兩者的經費帳目及資產負債表,而該帳目須特別列明登記局局長規定呈報的資料,並須按登記局局長規定的方式提供證明,且在登記局局長指明的期限內向其提交。

•   根據《條例草案》擬議新訂第51C條,為執行登記局局長在本條例下的職能,登記局局長或獲授權人員可就任何已登記職工會進行查訊。為進行查訊,登記局局長或獲授權人員可要求有關職工會、其任何職員或指明人士—

(a)   在登記局局長或獲授權人員藉書面要求的限期內及地點,交出登記局局長或獲授權人員為進行查訊而合理需要的文件或資料;

(b)   就交出的文件或資料,給予解釋或進一步詳情;

(c)    在登記局局長或獲授權人員藉書面要求的時間及地點,會晤登記局局長或獲授權人員,並回答登記局局長或獲授權人員提出的、關乎查訊的任何事宜的問題;及

(d)   在登記局局長或獲授權人員藉書面要求的限期內,以書面回答登記局局長或獲授權人員提出的、關乎查訊的任何事宜的書面問題。

•   擬議新訂第51C條加強登記局局長調查職工會的法定權力。具體而言,進行查訊的對象不局限於職工會,亦可包括職工會的任何職員或指明人士,要求提交的文件或資料亦不局限於經費帳目及資產負債表。登記局局長或獲授權人員可視乎個別個案的情況要求職工會、其任何職員或指明人士以書面或會晤方式提供所需資料。

8)修訂建議加入51執法權力,包括進行查訊的權力,規定「在局長或獲授權人員藉書面要求的限期內及地 點,交出局長或獲授權人員為進行查訊而合理 需要的文件或資料」、「並回答局長或獲 授權人員提出的、關乎查訊的任何事宜的問 題」,和進入職工會處所的權力,「為執行局長在本條例下的職能,局長或獲授權人員 可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任何已登記職工會或其任何 分會佔用的非住宅處所。」進入有關處所後,局長或獲授權人 員 可查閱根據第 36A(1) 條備存的紀錄或文件, 或任何其他為確定本條例或有關職工會的規則 的規定是否獲遵從而需要的文件或資料。

根據新加入的36A(1),訂明工會備存紀錄的責任,已登記職工會須備存以下紀錄及文件,直至第 (2) 款指明的期間屆滿為止 —— (a)  載有該職工會所作的每 項交易紀錄的帳簿,以及該等交易紀錄的核實 文件; (b) 由境外勢力提供的資助或捐 贈,有關的每項交易紀錄的另 一帳簿。(2) 就第 (1)(a) 或 (b) 款所述的紀錄或文件而言 ——該等紀錄或文件所關乎的財政年度結束當日後的2年。

8.1 你們為何規定工會只須備存「載有該職工會所作的每 項交易紀錄的帳簿,以及該等交易紀錄的核實 文件」和「由境外勢力提供的資助或捐 贈,有關的每項交易紀錄的另 一帳簿」等記錄兩年? 

8.2 核數工作需要查核很長一段時間的帳簿來分析帳目有否異動。建議容許工會只保留帳簿兩年,將為局方對工會的調查,包括調查工會涉嫌違反國安事件,添上很大的限制,這樣會也很容易讓工會造假數。稅務局也要求工會保留帳簿七年,為何你們只要求兩年?

8.3 你們聲稱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修例會增加局長的調查工會法定權力,但你們這項建議實質限制了局長的權力,請解釋原因。

答(問題 8)

  • 在擬訂有關職工會須備存指明紀錄的修訂建議時,我們考慮了維護國

家安全的需要、本地職工會的現況、勞工團體的意見及登記局的運作經驗等,認為規定職工會備存指明紀錄兩年屬合適的做法,可在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和減少對職工會運作影響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附加問題:

貴局沒有回答8.1,8.2,和8.3,請回答,否則我們說你們拒絕回應。除了回答8.1, 8.2, 和8.3外,請回答以下附加問題。

8.4 你們「認為規定職工會備存指明紀錄兩年屬合適的做法」,只要求備存兩年的帳,對國安有很大風險,因為調查人員不能查閱以往的帳目,不能調查以往資金的轉動和出入。請告訴我們你們的兩年要求如何可以維護國家安全? 你們言下之意,國安的調查是不用調查過去的帳簿的?

8.5你們提及備存指明紀錄兩年可以「減少對職工會運作影響」,請告訴本報備存指明紀錄7年或10年,如何影響職工會運作?

8.6稅務局的文件要備存7年,如發現有假帳,稅局更需要翻查有關機構10年的帳簿,而公司註冊處要求每間公司保存永久的記錄,直至公司註銷為止。據你們的理論,備存記錄超過兩年會影響機構運作,那麼此兩政府部門的要求豈不是已經影響香港的所有公司運作了嗎? 你們的解釋完全不合邏輯,請解釋為何你們不跟政府的慣例,要求最少7年的帳簿記錄?

答:問題8.1至8.3及附加問題8.4至8.6

•   如本處於2025年6月6日的回覆所述,在擬訂有關職工會須備存指明紀錄的修訂建議時,我們考慮了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本地職工會的現況、勞工團體的意見及登記局的運作經驗等,認為規定職工會備存指明紀錄兩年屬合適的做法,可在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和減少對職工會運作影響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   《條例草案》擬議新訂第VIIIA部,全面加強登記局局長的執法權力。根據擬議新訂第51C條及第51G條,登記局局長可查閱或要求職工會提交的文件或資料,不受限於上述指明紀錄或其備存期限。

9)通過我們的調查報道,本報發現登記局有很大的監管漏洞,包括不執法、不審查帳目。而你們的修例建議,不但沒有堵塞登記局的監管漏洞,還削弱局方查帳權力,存在國安風險。對於這個觀察,你們有什麼回應? 

答(問題 9)

  • 登記局採取多管齊下的執法策略(包括探訪職工會、審理及登記職工會規則、審閱職工會的周年帳目表及要求職工會提交指明期間的經費帳目等),確保職工會按照相關法律及其會章執行會務。
  • 如有職工會違反相關法律或其會章,登記局會嚴肅跟進。為確保有效執法,登記局不適宜披露執法工作細節,包括個別個案的情況。
  • 為更有效防範、調查及制止職工會的涉嫌違法行為及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條例草案》已全面加強登記局局長規管職工會及調查涉嫌違反《職工會條例》或職工會規則的法定權力。有關詳情已載列於上述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的附件 B 第VI 項。

附加問題:

9.1 如果你們有審閱職工會的周年帳目表,為何沒有發現本報揭露的記協的帳目黑幕,包括逃稅、涉嫌造假帳、虧空公款,和收取政治黑金?

9.2  你們是否已經審查了記協的帳目,而認為他們的帳目沒有問題?

9.3 如果職工會登記局會嚴肅跟進「職工會違反相關法律或其會章」,為何本報主編李敏妮多次向貴局舉報了記協違反《職工會條例》,你們也不執法?

9.4 據本報的調查,記協的帳目顯示他們有逃稅、涉嫌造假帳、虧空公款,和收取政治黑金,威脅國安。在本報報道後,你們也沒有跟進,那麼貴局如何「更有效防範、調查及制止職工會的涉嫌違法行為及可能危害國家安全」?

答:附加問題9.1至9.4

•   本處重申,如有職工會違反相關法律或其會章,登記局會嚴肅跟進。為確保有效執法,登記局不適宜披露執法工作細節,包括個別個案的情況。本處就此沒有補充。

10)自2月20日起,香港記者協會(簡稱"記協")多次不讓記協會會員、本報主編李敏妮查閱帳簿,不給予帳目表副本,明顯觸犯《職工會條例》 。李已經多次向登記局投訴,你們也堅持不執法。貴局拖延給予她要求的已登記規則副本,也拖延讓李查閱帳目表。登記局對記協的縱容,令人有合理理由懷疑貴局與記協有勾結,請回應此質疑。

答(問題 10)

  • 一般而言,登記局在接獲公衆人士或職工會會員查閱職工會文件的要求時,需審視有關要求是否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並會因應不同個案的情況盡快處理有關要求。為確保有效執法,登記局不適宜披露執法工作細節,包括個別個案的情況。
  • 登記局職員一直不偏不倚,以公正持平的態度履行職務和職責。如有職工會違反相關法律或其會章,登記局會嚴肅跟進。

附加問題:

10.1 就《透視報》的調查及分析發現記協的涉嫌違反《職工會條例》的情况,你們正如何處理?會什麼時候完成調查?還是你們結案認為記協沒有犯法?請回應!

10.2 你們說「不適宜披露執法工作細節」便可以不回覆會否執法,這是否一個部門應有的態度?

答:附加問題10.1至10.2

•   本處重申,為確保有效執法,登記局不適宜披露執法工作細節,包括個別個案的情況。本處就此沒有補充。


我們在6月10日發給勞工處新聞組兩條額外問題,以下是我們的問題,和他們的回應: 

1)現時《職工會條例》第34條,禁止工會經費用於政治目的。草案修訂建議在第34條下加入34A,稱為《 關乎收取境外勢力提供的資助或捐贈的限制》,訂明:「如任何已登記職工會的任何職員知道或有理由相信 任何境外勢力將會向該職工會提供資助或捐贈,則 該職工會(a)須在收取該等資助或捐贈前,以指明表格向局 長提出申請」(b) 在局長批准該項申請前,須拒絕收取該等資助 或捐贈。 」

1.1 修例的目的是要維護國安而防止境外勢力影響香港。為何工會可以向局長申請接受境外勢力資助,而局長可以批准? 你們的條例不是要杜絕境外勢力資助嗎?如不杜絕,如何維護國安?

1.2 修訂建議並沒有界定什麼是境外勢力,沒有訂明局長以什麼準則批准或拒絕其資助。這樣局長很容易濫權,也容易出現貪污舞弊。請解釋為何你們要這樣不清晰?目的為何?

答:問題1.1至1.2

  • 根據《2025年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境外勢力」具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024年第6號)第6條所給予的涵義。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6條的定義,「境外勢力」是指(i)外國政府;(ii)境外當局;(iii)在境外的政黨;(iv)在境外的其他追求政治目的之組織;(v)國際組織;以及(vi):(i)至(v)的關聯實體或關聯個人等。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3(1)條,「境外」是指香港特區以外的地區或地方(內地及澳門除外)。
  • 為防範職工會接受境外勢力提供的資助或捐贈,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或干預本地選舉,《條例草案》建議:

(i) 規定職工會在接受境外勢力提供的資助或捐贈前須向職工會登記局(登記局)局長申報,說明資助或捐贈的來源及用途等,經批准後才可接受;

(ii) 即使職工會獲批准接受由境外勢力提供的資助或捐贈,《職工會條例》亦禁止該等資助或捐贈用於本地選舉(包括區議會、立法會、選舉委員會和行政長官選舉);以及

(iii) 規定職工會須就獲批准接受、由境外勢力提供的資助或捐贈保存獨立及詳細帳目,以及定期向登記局局長申報有關帳目。

  • 政府認為不應全面禁止職工會收取境外勢力提供的資助或捐贈,因「一刀切」的限制會影響職工會的日常合法合規的運作,亦會妨礙職工會與境外勞工或專業組織的正常交流。登記局局長會考慮每宗申請的所有相關因素,並按個別情況作出審批。有關修訂建議針對性地防範境外勢力的不當干預,在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和保障職工會權利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2)職工會條例第 17 條 (1)《職工會的職員及會員》,訂明「除第 (1A) 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除非通常在香港居住, 並從事或受僱於與任何已登記職工會直接有關的行業、 工業或職業,否則不得作為該職工會的會員。」

修訂建議在第 17(1) 條之後 加入「如任何已登記職工會的規則,容許並非通常在香港 居住但在香港從事或受僱於與該職工會直接有關的 行業、工業或職業的人,作為該職工會的會員,則 該等人士亦可作為該職工會的會員。」

這修訂是非常危險的,如果獲通過,這些外地會員可以輕易在香港的選舉中種票。再者,會員有權參選,這意味外國會員可以獲選成為香港工會的理事甚至主席,那麼背景不明的外國人便可以控制香港的民間組織,影響國家安全。你們將如何防止這些問題? 

答:問題2

  • 為保障一些根據不同入境計劃獲准在香港工作,但居於香港以外地方的輸入勞工及有關僱員的職業權益,《條例草案》擬議新訂第17(1AA)條提供例外安排,讓個別已登記職工會考慮是否需要接納非通常在香港居住,但在香港從事或受僱於與該職工會直接有關的行業、工業或職業的人為會員。
  • 如已登記職工會認為需要接納上述人士為會員,該職工會須修改有關會員資格的規則,並獲登記局局長登記該項修訂規則後,才可接納非通常在香港居住的人為會員。登記局局長在決定是否登記有關規則時,會考慮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會員是否在香港工作,僱主是否在香港經營業務及僱傭合約是否受香港法例規管等。
  • 現行《職工會條例》第17(2)條規定,如無登記局局長的書面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任職為已登記職工會的職員,除非該人通常在香港居住,並正從事或曾從事、或正受僱或曾受僱於與該職工會直接有關的行業、工業或職業。簡言之,除非獲得登記局局長的書面同意,非通常在香港居住的人不得任職為已登記職工會的職員。上述規定維持不變。


結語:

新聞組代表勞工處回答,而勞工處代表的就是其轄下的職工會登記局,實質在背後提供回應的就是登記局! 

從以上的回覆,大家可以見到登記局刻意迴避問題。我們多次要求他們在回覆中列出我們的問題,並逐一回答,但他們一意孤行,還用一個答案回覆幾條問題,這顯示主事官員在修例條文埋下國安風險的舉動,實在難以解釋! 如果他們說出實話,將會是極大的醜聞,因此要以問非所答、混淆視聽、答了等於沒有答的方式來回應!

迴避回答以為聰明,實質被人看穿當事人的狡猾,以為贏了,其實輸了,令人質疑有人隱瞞真相! 

以上是我們在條例草案發現了的國安陷阱,未發現的還不知有多少。


相關報道:

https://news.truereport.hk/2025/11/%e5%b0%88%e9%a1%8c/%e5%82%b3%e5%aa%92/38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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