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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基本法文件指出:行政和立法機關之間的關係是,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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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屆立法會的提名期在11月6日終結,本屆有很多新面孔,也有不少舊人。選舉將會在12月7日舉行,到時香港又迎來新一批議員。由於立法會議員屬於管治者,其工作將影響著香港人的福祉,因此他們必須盡忠職守,才能服務香港。

然而,立法會議員如何能夠盡職,他們的根本職責是什麼? 讓我們從特區的憲制性文件《基本法》來找出權威性的答案。

《基本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並於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中國時正式實施的法律原則,內容規範香港的各種制度與政策。 《基本法》除了包含160條條文的正文,和三個附件外,還有不少附帶的「文件」。 有些文件是解釋條文,有些是有關立法原則。

其中,有一份文件,稱為文件六「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說明」,地位相當重要。文件六記錄了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在1990年3月28日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對基本法(草案)的說明。


文件六的第四項,是關於政治體制,當中第一點一起首,就訂明了立法會議員的職責,指出「關於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關係,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間的關係應該是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為了保持香港的穩定和行政效率,行政長官應有實權,但同時也要受到制約。

第一點的整段內容,簡潔清晰地解釋了行政與立法會如何互相制衡及配合,很有參考價值。全文節錄如下:

四、關於政治體制

第四章政治體制主要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立法以及司法機關的組成、職權和相互關係,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和立法會成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以及公務人員的資格、職權及有關政策,還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等等。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要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要從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實際情況出發,以保障香港的穩定繁榮為目的。為此,必須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既保持原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漸進地逐步發展適合香港情況的民主制度。根據這一原則,本章以及附件一、附件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有以下一些主要規定:

(一)關於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關係,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間的關係應該是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為了保持香港的穩定和行政效率,行政長官應有實權,但同時也要受到制約。草案規定,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行政長官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法案並公佈法律,簽署財政預算案。若行政長官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以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如果行政長官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草案又規定,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向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制定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有關質詢,徵稅和公共開支需經立法會批准。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必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同時規定,如立法會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被行政長官發回的法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一個月內簽署公佈,除非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如果被解散後重選的立法會仍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有爭議的原法案或繼續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行政長官必須辭職。如果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立法會通過一定程序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上述這些規定體現了行政和立法之間相互制衡、相互配合的關係。



在第八屆立法會選舉即將展開之際,我們重提《基本法》文件六有特別意義。這份1990年的歷史文件提供了草擬《基本法》時,起草委員會的原意及初心,在30多年後的今天仍然是不能動搖和反悔的承諾,有力地提醒立法會議員應有的職責:對行政機關和作出互相配合的同時,也要互相制衡,而為了保持香港的穩定和行政效率,行政長官也要受到制約。

由此看來,如果議員只是贊同所有政府提出的政策,即只履行配合,而沒有作出制衡,也沒有制約行政長官,議員就失職了,違反了《基本法》的起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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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公職人員包括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由於立法會議員的宣誓誓詞,聲明擁護《基本法》,如不遵從該法的原則,意味着沒擁護之,此行為或等同違反宣誓,有關議員有機會喪失議員資格。

實施「一國兩制」方針的《基本法》訂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方針政策。未來的立法會議員應當深刻了解《基本法》,從而明確知道自己的角色。

此文件讓我們不忘《基本法》的立法原則,期望香港特首、官員、和來屆的立法會議員能夠堅守,和忠心地跟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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