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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不提供帳簿給會員,涉違反《職工會條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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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視報

新聞稿

2025年3月19日

鑑於上月香港記者協會兩度遭到酒店拒絕租場舉行籌款春茗晚宴,令記協將來難以舉行籌款活動。由於記協近年的會員人數大減,反映通過會費得到的資金有限,而每年的籌款資金相信也不多,事件令人擔心記協的財政狀況,並關注記協的未來發展。究竟記協的資金足夠它維持多久?記協還有沒有其他資金來源,讓它長遠地營運? 

話雖如此,這些疑慮又是否多餘? 據我們了解記協最少有兩名受薪的辦公室職員,只依靠每年的籌款根本難以支付營運開支,反映記協長期有足夠財力支持。但它的金錢是從何而來的呢?難道是有個人或組織一直提供資金給記協?這些資金提供者又是什麼人? 這些金主是否只是關心傳媒發展的善心人,還是有政治目的?

近年,這些都是公眾和業界關心的問題。

要查閱記協的帳目,困難重重

然而,要了解記協的財政狀況實在困難重重。記協是一個提倡新聞自由的組織,理應重視資訊自由,並對自身的運作具透明度,但它一直沒有公開其財政狀況。記協的網站沒有提供年報、核數報告、也沒有渠道讓公眾查詢。

人們或會認為記協的網站只是不夠詳盡,絕不會隱藏財政,但我們的調查發現,事實並非如此。自上月20日起,作為前記協主席參選人和記協會員,本報主編向記協要求查閱帳簿,但過程面對重重關卡,至今足足一個月,該會仍然沒有向她發放帳目資料,此舉明顯違反了《職工會條例》。

這新聞稿揭露記協涉嫌以「旁門左道」隱藏帳目,未有向索取資料的會員發放帳簿的整個過程,讓公眾了解記協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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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緣,李敏妮在今年2月20日通過電郵去信記協(見下圖),申請查閱記協由2010/11至2023/24年度共12年的核數報告,目的是了解記協的近年的財政狀況和資金來源。她希望先尋找最新的帳目,於是在電郵中要求記協在2月26日前先通過電郵提供該會過去三年(即2021/22,2022/23,2023/24年度)的核數報告和所有版本的登記章程,並在3月5日前提供其餘年份(即由2010/11至2020/21年度)的核數報告。


工會會員有法定權查閱帳目,惟記協不回覆電郵

李敏妮的查問是有法律依據的。記協是按《職工會條例》在勞工處轄下的職工會登記局登記的工會。按《職工會條例》,記協必須訂立規則(或稱“會章”),而這份規則須包括《職工會條例》附表2內所規定的事項,包括「確保該職工會會員有合理機會查閱該職工會規則、 帳目簿冊及會員姓名登記冊」。

由於此項規管,記協公開於網站的會章第13條《查閱簿據》訂明「所有會員或其授權代理人都可查閱本會帳簿、登記章程之正本及會員名冊,但須事前向名譽秘書或名譽司庫申請,使其有合理時間檢出待查的文件。」記協會章第12條《核數師》的12.3也規定「在本會已登記的辦事處內,須明顯展示一份核數師的報告書。」

除了已登記規則所列明的權利外,《職工會條例》也直接賦予工會會員不同的法定權利,包括查閱職工會帳簿和會員登記冊,更訂明會員有權向該會免費索取周年帳目表一份(帳目表內必須包括該職工會所經辦的每一項事業的帳目),和要求給予一份已登記規則。

由此可見,記協是有法律責任向會員提供以上提及的法定資料的。然而,自2月20日李要求記協提供帳簿和登記章程等法定資料後,截至李給予對方的2月26日限期,記協一直不回覆她!

李於2月27日晚再發電郵給記協(見下圖),再次要求對方提供資料,並問及不提供資料的原因。她在信中最後寫道「如本人在3月5日前仍然收不到貴會的電郵或書面回覆,我會當作香港記者協會“拒絕提供”帳簿和登記章程給會員。」

為免記協稱沒有收到電郵,李敏妮在電郵中指出會把電郵內容通過記協的辦事處WhatsApp發給他們,而原來記協的WhatsApp是有自動回覆的,李當晚發了信息後立即收到自動回覆(見下圖),這「證明」了他們收到通知。李敏妮此策一出,記協避無可避!不提供這些法定資料,不但嚴重欠缺透明度,還違反了記協的會章,而觸犯了《職工會條例》。


記協違反會章擅自加上「規則」,令會員難以查閱帳簿

隔天中午(2月28日)記協終於回覆了她(見下圖)。當大家以為這次記協或會合作提供資料,怎知道他們公然違反會章,擅自加上未經登記的「規則」,令李敏妮難以查閱資料。記協的電郵寫道(見以下藍字):

本會接獲你查閱帳簿及章程的查詢,現建議你於明天(3月1日星期六)下午2:45至3:45,親臨本會查詢你所申請的文件。

查閱帳簿及章程時請遵守以下規則:

1. 每次查閱限一小時,如欲再次查閱,煩請再次預約
2. 所查閱的文件內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外洩,或向他人披露
3. 不可拍照及影印所查閱的文件,如有需要可筆錄

請留意,會章容許會員查閱帳簿及章程,目的是給予會員透明度,不可用作採訪。

明顯地,記協回覆的目的是要設立重重關卡,讓李敏妮難以查閱帳簿: 

第一,查閱人士在一小時內根本沒可能看完以及消化複雜的帳簿及章程。雖然記協說可以再次預約查閱文件,但此舉令李每次也沒有足夠時間核對資料是否真確、也難以進行連續性的理解。 記協的辦公室平日沒有多少活動,辦公時間由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傍晚6時,為何他們要限制李敏妮在一小時內完成查閱? 記協的「再次預約」查閱之說,是為了假扮沒有阻止李敏妮查閱,從而防止批評和觸犯法律,但實際的做法是要阻礙李敏妮成功查閱數簿。

第二,記協加上的「規則」不但禁止李在該辦事處影印文件,更禁止她拍照,只容許筆錄。面對那麼多資料,試問任何人怎能在一小時內筆錄? 如果發現帳目有任何問題,手寫無憑,記協的目的是就算李發現有問題的帳目,也沒有憑據作出舉報或公開譴責。

第三,如果李敏妮發現有問題的帳目,當然有責任通知其他會員或向執法部門包括廉政公署舉報,但記協竟然規定李不得對所查閱的文件內容以任何形式外洩,或向他人披露。記協在電郵最後再規定,所查閱的帳簿及章程,不可用作採訪。記協加入這些「規則」的目的是防止李敏妮舉報和報道。
 

記協設下重重關卡疑隱藏帳目,涉觸犯《職工會條例》

《職工會條例》第37條訂明:「任何已登記職工會的帳簿及會員登記冊,均須公開予該職工會的任何職員、會員或獲授權代理人,在該職工會規則指明的時間及地點查閱...」(見下圖)

其實在李敏妮第一個電郵發出後,記協不回覆,不提供資料,已經涉嫌違反《職工會條例》。只是在李敏妮的追問下,記協才回覆,但在回覆中,記協設立重重關卡,包括設立「一小時查閱限制」、不准影印拍照,令李敏妮難以徹底查閱內容,並作出分析,涉違反《職工會條例》所賦予會員的查閱權利。

《職工會條例》附表2的(m)項 (見下圖)規定每一個已登記職工會的規則均須「確保該職工會會員有合理機會查閱該職工會規則、 帳目簿冊及會員姓名登記冊」。雖然記協的會章13《查閱簿據》訂明「所有會員或其授權代理人都可查閱本會帳簿、登記章程之正本及會員名冊」,但事實是該會沒有給予李敏妮「合理機會」查閱,明顯違反了附表2的規定。

值得留意的是,會章13(見下圖)並沒有指明查閱時間,更沒有規定每次查閱帳簿及登記章程須限制在一小時內完成,沒有禁止拍照和要求影印,亦沒有禁止會員公開資料。此外,記協會章12《核數師》的12.3(見下圖)規定,記協須「在本會已登記的辦事處內,須明顯展示一份核數師的報告書。」此條文也沒有要求會員只可以在一小時內查閱核數報告,也沒有禁止拍照、影印、和公開資料。

《職工會條例》第18條《規則》的(4)規定「如已登記職工會的任何已登記規則已作更改或修訂,或 對該已登記規則有所增補...」則該等已修訂、更改、增補或新訂的規則須在其訂立起計 30 天內送交局長核准作登記。(見下圖)

在電郵中,記協要求李敏妮在查閱帳簿及章程時須遵守3項「規則」,相等於在會章13加上附加規則。李在職工會登記局查閱了記協的最新登記會章,裡面沒有記協規定李遵守的「規則」。這代表記協在沒有得到局長批准登記下,擅自更改會章,並在處理李的查閱要求時,行使未經登記的規則,涉嫌違反《職工會條例》。


其實,就算記協想登記此等新「規則」也不會得到批准的,因為這些「規則」的效果是阻撓會員查閱資料,有違《職工會條例》附表2給予會員查閱帳目及章程的規定。第18條《規則》(3)也清楚規定(見上圖),任何規則的更改、修訂或增補的效果是「令該等規則對附表 2 所指明的個別及全部事宜不再有足夠的規定,則不得作該項更改、修訂或增補。」

更嚴重的是,記協的寫法「查閱帳簿及章程時請遵守以下規則:」讓人感到這些規則是屬於會章而必須遵守。這是涉嫌干犯《職工會條例》第50條《傳送虛假的規則文本等》(見下圖),此法訂明任何人如意圖誤導或欺騙他人而向會員或擬成為或申請成為該職工會會員的人「發送任何並非當其時根據本條例登記的規則的文本或並非當其時根據本條例登記的規則的更改或修訂部分的文本,並假裝該等規則屬已登記者,或假裝該職工會並無其他規則」即屬犯罪,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職工會須提供帳目文本給會員,記協不提供已屬違法 

可是,李敏妮並沒有跌入圈套。記協在2月28日中午發以上電郵給她,信中設立「規則」讓她難以查閱,同日下午她約見「職工會登記局」查詢相關法例,在會面中,一名副局長向她指出根據《職工會條例》,所有職工會必須向要求索取資料的會員:1)免費提供帳目文本一份,及 2)收取不多於$2提供已登記規則文本一份。

第19條訂明如任何人索取已登記職工會規則文本,並預付不超過 $2 的費用,該職工會即須將其規則文本一份交予該人。」(見下圖)

第36條(3)訂明:「已登記職工會的每名會員均有權免費獲得第 (1) 款所提述的帳目表副本一份,秘書或該職工會規則指明的其他職員在任何一名會員向其提出要求時,須將該帳目表的副本1份交予該會員。 」(見下圖)

換句話說,根據《職工會條例》,作為職工會的記協不但要讓會員查閱帳目、登記會章等資料,還要提供「文本」。

李敏妮於同日(2月28日)晚上回覆記協(見下圖)。她在電郵中重申,香港記者協會必須根據會章,讓她查閱核數報告、帳簿、和登記章程等資料,而不能附加任何條款,「即不能禁止本人用手機拍照,不能有查閱時間限制、也不能禁止本人公開資料。」

李也指出根據《職工會條例》,職工會必須向會員提供帳目和會章文本的責任。 她在電郵最後一段寫道「請貴會遵守法例,在三月五日前,通過電郵提供本人要求的2010/11至2023/24年度的帳簿,和所有版本的登記章程,各一份。」


其實記協不提供李敏妮在2月20日和27日的電郵所要求的賬目及會章文本,已屬違法(違反19條和36條)。此電郵一出,記協一直沉默!

究竟一直站在道德高地的記協,最後會否提供帳目和登記章程給李敏妮? 他們將使出什麼「招數」來逃脫?請留意我們精彩的下一集,於明天發表!

《透視報》上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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