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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政府禁止宏福苑居民回家,涉違反國際人權法 

調查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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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視報

去年,被地產霸權平民屋宇迫遷的一位大坑西邨居民意圖自殺,當時《透視報》拍了一個視頻。影片的第一句是這樣寫的 ——「當一個人已一無所有,只有一個家,掠奪他們的家園,等於剝奪其唯一的安全感。」

大埔宏福苑的災民,也有著同樣的哀傷和害怕! 

11月26日的5級火,導致最少168人死亡。居民一無所有,只有一個家,本打算回家重新開始,卻沒有想到這是永遠歸不得的家。

火災發生後,政府把他們安排在臨時居所,居民最初以為等待一下,政府便會安排他們回宏福苑居住,但一等再等,期間政府離奇地不修理宏福苑,也出現很多令人驚嚇的消息,例如不會重建宏福苑、把居民搬到老遠的墳場地頌雅路西,又說重建要10年(令居民害怕)、又指要用公帑(疑挑起公眾反對)!

事情已經擺在眼前,令人質疑,有利益集團通過政黨和官員,要掠奪居民位於吐露港的海旁地!

對個人或家庭而言,住房是一個基本的保障 ,四面的牆壁,內裏的空間,讓人得到安全感。 我們的家是一處庇護所,一個能夠和平、安全、有尊嚴地生活的地方。也正因為這樣,居住權,屬於人權,受到國際人權公約所保障!

我們翻查不同的聯合國的人權公約,獨家發現香港政府不讓宏福苑居民回家,褫奪居民的居住權,涉嫌違反了最少三條國際人權法。

宏福苑災民正面對住宅和土地被奪走,被迫搬到頌雅路西,人權被剝削。諷刺地,剝削他們的是理應保護市民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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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福苑災民正面對住宅和土地被奪走,被迫搬到頌雅路西,人權被剝削。


被禁回家居民群情洶湧,紛紛發文要求回家!

自11月26日宏福苑大火以後,香港政府在沒有理據下,不准居民回家。居民苦苦哀求,也不得要領。

我們昨天刊登了居民要求回家查看單位的帖文,以及取回物件(當然大部分居民渴望回家住,但當局一直不許他們回去)。事件引起居民關注,是否高官不想居民回去後發現原來單位完好無缺可以住人,就不搬走,令人合理地懷疑政府有人勾結利益集團,搶奪居民海傍地,謀取暴利。

居民陳姨姨說「宏建大部分單位,甚至宏志其實可以直接住。點解要宏志街坊簽名唔再返去住?點解唔係可修復就修復,需要重建就重建呢?佢想我哋放棄間屋,吞咗塊貴價靚地,諗咁多屎橋逼我哋走,但又攞唔出證據證明真係危樓唔住得」

宏仁閣居民Leo提出同樣質疑:「其實點解仲唔解封,佢地封住曬成個屋苑,唔通真係有好多唔見得光嘅嘢唔想俾人知?同埋如果解封咗後d居民返到屋企一定會影相同拍片放上網,佢地係擔心d乜?」

我們在facebook專頁刊登他倆的訊息後,居民開始群情洶湧,本報再收到其他居民要求我們刊登他們的親筆信息或發給我們短訊,要求回家!

一位經常與我們聯繫的女居民,半夜發來電話訊息,焦急地問到:「幾時先可以返上去吖???? 兩個月啦…我要返上去望下」


在大火中失去妻子的宏泰閣居民黃先生,也在近淩晨時分寫給本報:「幾時先可以返上去睇下間屋,同埋攞返我太太啲遺物,果啲係比任何嘢都珍貴。」

我們都一一應承幫居民追問政府!

黃先生很愛他的太太,一場大火把他們永遠分開了。

他的最後一句話「同埋攞返我太太啲遺物,果啲係比任何嘢都珍貴」令人聞者心酸,我們都看哭了。在世上,有什麼比「愛人」、「親人」,更重要?

《透視報》希望刊登黃先生的話,取得他同意之後,我們午夜就在Facebook再寫一個帖,預告:「明天我們會刊登更多居民的親筆訴求!回家」。當寫到「回家」的一剎那,不期然想起回家是「人權」!是哪一條公約呢?

《透視報》一直關注人權,對人權有一定的認識。我們立即查看聯合國網站的國際人權公約,終於有重要發現!


香港政府禁止居民回家,涉違反最少三條人權公約

我們在聯合國的網站,翻查不同的人權公約,發現香港政府禁止居民回家,和褫奪宏福苑居民的居住權,涉嫌違反了最少三條國際人權公約,如下: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究竟人權公約如何保障居住的權利? 香港政府又如何違反這些人權法?  我們會在下面介紹:

《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66年)

第17條:

一. 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
二. 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66年)

第11條:

一.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


《兒童權利公約》(1989年)

第16條(1)指出:“兒童的隱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榮譽和名譽不受非法攻擊。”第27條(3)指出:“締約國按照本國條件並在其能力範圍內,應采取適當措施幫助父母或其他負責照顧兒童的人實現此項權利,並在需要時提供物質援助和支助方案,特別是在營養、衣著和住房方面。”

看上面的條文,已經看到香港政府在宏福苑事件中的不同舉動,包括1)在沒有充分的理據下,足足兩個月不許居民回家查看、不許他們回家住,2)以沒有數據支持的「十年重建」為威脅,令居民沒有選擇,間接威迫居民遷往頌雅路西墳墓地,涉嫌違反以上的公約。

不單止大人飽受不能回家的痛苦,恰巧地,我們昨天收到居民Leo來電,轉述另一位街坊見到,宏福苑的小孩與家人被安排住在擠迫的臨時房屋,再加上經歷大火,這些孩子經常情緒失控大叫。《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兒童的隱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但香港政府不讓孩子回家,就算不構成非法,也是一種任意干涉,明顯違反了公約。 

委員會對居住權的解釋,揭露港府涉違國際人權 

為何居住權是人權? 怎樣才是侵犯了居住權?我們到聯合國網站的「適當住房權特別報告員」的網頁。聯合國指出,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對適當住房權人權條款的內容做出了解釋,發表了下列一般性意見。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由18名獨立專家組成,負責監督締約國執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情況。《經社文權利公約》規定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例如適足食物權、適當住房權、教育權、健康權、社會保障權、水和衛生設施權,以及工作權。

當細看委員會對適當住房權的意見,包括第4號和第7號文件,我們發現香港政府的做法,與人權公約的承諾相違背。


第4號一般性意見》:適足住房權的文件,訂明以下三個意見:

7.委員會認為,不應狹隘或限制性地解釋住房權利,譬如,把它視為僅是頭上有一遮瓦的住處或把住所完全視為一商品而已,而應該把它視為安全、和平和尊嚴地居住某處的權利,至少有兩條理由可以認為這樣理解是恰當的。首先,住房權利完全與作為《公約》之基石的其他人權和基本原則密切相關。就此而言,《公約》的權利源於“人身的固有尊嚴”,而這一“人身固有的尊嚴”要求解釋“住房”這一術語時,應重視其他多種考慮。最重要的是,應確保所有人不論其收入或經濟來源如何都享有住房權利。其次,第十一條第一款的提法應理解為,不僅是指住房而且是指適足的住房。人類住區委員會和《到2000年全球住房戰略》都闡明:“適足的住所意味著……適足的獨處居室、適足的空間、適足的安全、適足的照明和通風、適足的基本基礎設施和就業和基本設備的合適地點――一切費用合情合理”。(見下圖)

特區政府通過引導性的問卷,給出的選項完全缺乏公道,引導他們不選擇原址安置,在沒有選擇下搬到頌雅路西,不但單位比公屋更小,該地也是墳場地,令居民沒有尊嚴地居住。

火災在幾天後已經熄滅,但政府不讓他們回家尊嚴地生活,反而在災後足足兩個月,讓居民住在極小空間,例如一家人迫在一百多呎的過渡性房屋! 政府之後強制居民由2月1日起,搬離之前提供給他們的免費居所,只給他們每年15萬租金津貼,出外租房。但這數目根本不夠他們租大埔同等大小的單位,以每月一萬多的租金,只可租到比以前少一半的單位。那麼居民又如何能夠尊嚴地、和平地居住?

強迫驅逐,與《公約》要求格格不入

8. (a)  使用權的法律保障。使用權的形式包羅萬象,包括租用(公共和私人)住宿設施、合作住房、租賃、房主自住住房、應急住房和非正規住區,包括占有土地和財產。不論使用的形式屬何種,所有人都應有一定程序的使用保障,以保證得到法律保護,免遭強迫驅逐、騷擾和其他威脅。締約國則應立即采取措施,與受影響的個人和群體進行真誠的磋商,以便給予目前缺少此類保護的個人與家庭使用權的法律保護;(見上圖)

居民早前收到「一戶一社工」的問卷,詢問他們安置的意願。但據《透視報》深入的分析,問卷是有很強引導性的,並給予居民不公道的條款,包括大大低於市價的呎價作回購單位、在沒有數據下說重建宏福苑需要十年,從而引導居民不選擇原址安置。不但如此,居民不需要在問卷簽名,提交也是經過社工,政府也沒有公開如何分析意見, 令居民擔心政府將會扭曲居民的意願, 謊稱居民想搬到頌雅路西。 

政府並沒有提供任何法律途徑,讓居民作出反對。宏福苑居民得不到法律保護,免遭強迫驅逐。香港政府也沒有 與受影響的居民進行真誠的磋商,做法已經違反了聯合國委員會的意見。

18.「委員會認為,強迫驅逐的事例顯然是與《公約》的要求格格不入的。」

這一句簡潔清晰,以上提及問卷給出的選項,有引導性,也極不公道,如同威逼居民離開家園,屬於「強迫驅逐」,那麼就是違反了公約!


各國有義務去保護、而不應拆毀住房和住區

《第7號一般性意見》:適足住房權 (《公約》第十一條第一款):強迫驅逐

2. 國際社會早已認識到強迫驅逐是一個嚴重的問題。1976年,聯合國人類住區會議就曾指出要特別註意:“只有當保留和恢覆不可行、而且已采取居民重新安置的措施之後,才應進行大規模的清掃行動”。 1988年,聯合國大會在第43/181號決議中通過了《至2000年全球住房戰略》,其中承認:“各國政府有基本義務去保護和改善、而不應損害或拆毀住房和住區”。

《21世紀議程》提出:“人民應受到法律保護,不得不公平地從他們的家中或土地上被逐出”。

在《人類住區議程》中,各國政府作出承諾,“保護所有人不受違法的強迫遷離,提供法律保護並對違法的強迫遷離采取補救措施,同時考慮到人權情況,如果不能避免遷離,則酌情確保提供其他適當的解決辦法”。 人權委員會也確認,“強迫驅逐做法構成對人權、尤其是得到適足住房的權利的嚴重侵犯”。

香港政府的做法嚴重違反了以上的各種規定。 眾所周知,大火比較嚴重銷毀宏福苑兩棟大樓,其他大樓可為完整無缺,宏志閣沒有被火燒、其他大樓都只是每棟樓只有幾個單位有火災,其他完全沒有被燒,以普通人常識,也知道這些大廈可以重新居住,居民也知道這些事實,因此再過去兩個月不停要求回家住,奈何政府不批準。居民不斷指出,這些大廈只需要簡單的復修,完全可以保留,委員會指出——只有當保留和恢復不可行,才應進行大規模的清掃行動,因此政府不許居民回家居住完全沒有理據!

委員會指,各國政府有義務改善住房,不應拆毀住房和住區,政府至今也沒有修復樓宇,房屋局局長何永賢更在沒有數據下,聲稱宏福苑七棟樓嚴重內傷,指必須拆毀,違反委員會要求簽署國不可拆毀的規定!


4. 由於所有人權都是相互關聯、相互依存的,強迫驅逐往往也就侵犯了其他的人權。所以,強迫驅逐不但明顯地侵犯了《公約》所體現的權利,同時也違反了不少公民和政治權利,例如:生命權、人身安全權、私人生活、家庭和住宅不受干涉權、以及和平享用財產權等。

政府兩個月不給居民回家,已經屬於「強迫驅逐」,違反了根據以上意見4。我們收到一位義工通知,一名年老的獨居伯伯,由於過渡性房屋細小,男女授受不親,萬般不捨的辭退了照顧自己的女傭,那麼誰照顧伯伯呢?他的人身安全權、私人生活嚴重受損。 


13. 締約國還應保證在執行任何驅逐行動之前,特別是當這種驅逐行動牽涉到大批人的時候,首先必須同受影響的人商量,探討所有可行的備選方法,以便避免、或盡可能地減少使用強迫手段的必要。那些受到驅逐通知的人應當有可能援用法律補救方法或程序。締約國也應保證所有有關的個人對他們本人和實際所受的財產的損失得到適當的賠償。在這方面,不妨回顧一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第3款要求締約國保證其權利受到侵犯的人士能得到“有效的補救”,並保證“合格當局在準於適當補救時,確能付諸實施”。

看到嗎?政府要驅逐居民之前,必須與受影響人士商量,但無論居民如何通過媒體要求原址安置,政府充耳不聞,繼續用充滿引導性的問卷,以及不公平條款,逼居民不能選擇回遷!這並非以上第十三點的商量,而是霸王硬上弓!


居住權是人權,人人免受強迫驅離

根據聯合國對居住權解釋,人人也有「適當住房權」,而不受非法、強制或任意的遷離,受到公約的保障。我們翻查聯合國網站,裡面闡明「適當住房權」的意義。 

「適當住房權是國際人權法中承認的一項人權,是適當生活水準權的一部分。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強調,適當住房權應被視為在安全、和平和有尊嚴地生活在某處的權利。」聯合國在概覽一起首寫到。 

「盡管這項權利在全球法律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但仍有超過10億人沒有適當的住房。世界各地數以百萬計的人生活在威脅生命或健康的條件下,生活在過度擁擠的貧民窟和非正式定居點,或生活在不能維護其人權和尊嚴的其他條件下。」

雖然宏福苑的居民現在不是住在貧民窟,但他們再過去兩個月住在過度擠擁的一百多呎單位,以及有2月1日起,也住在畀以往自己物業小很多的私人「非正式定居點」居住。將來,政府很大機會威迫他們離開自己的家園,搬到細小的空間,不能維護自己的人權和尊嚴。 這已經吻合了宏福苑居民遇到的景況,明顯違反聯合國人權公約的保障。

聯合國進一步指出,「適當住房權」須包含不同要素,包括:

保有權保障:保有權保障是指確保提供法律保護,以免受到強迫遷離,騷擾和其他威脅。如果居住者得不到一定程度的保有權保障,即不能視為適當的住房。

地點:如果剝奪了就業機會、保健服務、學校、保育中心和其他社會基礎設施,或處於受汙染或危險地區,即不能視為適當的住房。

由於建制派政,包括民建聯、經民聯、和不同政府官員,包括財政司副司長黃偉綸、房屋局局長何永賢、還有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離奇急切的催谷,居民很大可能會被迫搬到頌雅路西細小的單位居住。該地位置偏遠,交通不便,影響居民的就業機會;缺乏設施,也有大量墳墓包圍,被居民視為不適當的住房。

如以上所說,政府在問卷給予的條件令居民「無可選擇」要離開宏福苑,政府的行動屬於強迫遷離,居民得不到法律保障繼續保有單位,即代表政府沒有給予居民適當住房權!這完全違反聯合國所保障的「適當住房權」。

聯合國指居住權賦予人們自由「選擇住所、決定生活地區的權利」, 但宏福苑的居民就失去這人權。

住房成為商品, 引發宏福苑逼遷事件 

聯合國解釋國家剝削居住權的原因有兩個,一是國家不把居住權當作人權,另一個原因就是住房金融化現象。「當住房被視為商品,被當作獲取財富和進行投資的工具而不是社會公益時,這種現象就會發生。」聯合國指出。

憑著香港特區政府的離奇手段,踢走居民,令人合理地懷疑有人為利益集團賣力,掠奪居民貴價地來興建豪宅,這種行為印證了以上聯合國所表述的現象!

一位內地朋友說,如果火災發生在中國內地,災民住所被燒了,國家會提供資金給災民暫住他處,同時盡快重建或修復樓宇,讓居民回來居住。相反地,在香港這個國際都市,現代發展早於中國最少半世紀,卻沒有賦予居民這個權利。

居民黃先生:宏福苑滿載一切回憶,是我們的根,應該原址重建!

當被告知政府禁止居民回遷宏福苑,涉嫌違反了國際人權公約,居民黃先生說:「當政府口口聲聲說香港係國際都會,卻公然違反國際公約,咁點樣背靠祖國,面向國際?強烈要求盡快處理災民訴求,包括解封宏福苑。」

70多歲的他再次藉著這個機會,強烈要求回家!「宏福苑不單滿載住我哋一切回憶,更加係我哋嘅根。我哋唔明白點解政府一直用各種不同嘅理由,方法似乎目的是阻止我哋返去,甚至唔願意原址重建我哋嘅家園。我哋嘅家原本就建立喺呢度,一夜之間滅邨,政府作為當家人,好應該喺原址重建!」他說。

以下相片由自願工作者Josh Lee提供,謝謝Josh!


如果政府一意孤行不讓居民回家,將面對國際危機!

由於香港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不是國家,因此不是國際人權條約的直接簽署國,然而,許多國際人權條約,通過特定的法律機制,適用於香港。1997年主權移交時,中央通知聯合國,由英國延續已適用於香港的某些條約將繼續有效,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ICESCR),和《兒童權利公約》也適用於香港。香港須根據公約通過中國向聯合國提交報告,香港的報告是中國就公約提交的報告的一部分。

根據我們初步的分析,香港如不遵循公約規定而侵犯人權,將連累中國遭受外交壓力,中國和香港的名譽和經濟也會受損。屆時香港會遭到人權組織調查,聯合國會提出要求香港改進,中國和香港或要面對貿易下滑。

宏福苑居民可以嘗試聯絡聯合國作出投訴,如果政府是公正的,聯合國必還官員公道。相反如果聯合國證明政府侵犯了宏福苑災民的人權,以我們的理解,聯合國會把香港違反公約的個案放在其網站。到時,全世界也會看到,外國媒體也會跟進報道,標題寫上「儘管燒死168人的大火是世紀悲劇,香港政府仍決意趕走災民,令他們終極失去家園」。

如果事件提升到聯合國,會否影響國際投資者和外商到港投資?會否進一步加劇香港的財赤?

特區政府應該在問題仍然沒有發大至國際事件前,盡快安排修復/重建宏福苑各大樓,並逐步讓居民回去居住。相反,如果政府決定不改變,一意孤行不讓居民回家,那麼官員就要面對新一輪國際危機!


由於事件將會影響國家,我們呼籲中央必須介入事件,勒令香港政府用公帑維修宏福苑,之後歸還宏福苑給居民,並把所有剩餘的善款、法團的餘下存款、保險賠償、全數歸還給居民。中央對中國城市的貪腐絕不手軟,我們期望國家用同一個標準對待香港政府,徹查貪污,如發現違規,必須懲治貪官!

對於香港褫奪居民住屋權,涉嫌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一事,我們會去信特首辦、何永賢(左)、麥美娟(中)、黃偉綸(右),要求解釋。

通過事件,我們只感嘆一句——香港政府,成事不足,敗事有餘! 


透視報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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