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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終院對蔡玉玲的無罪判決,是否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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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視報
最後更新︰2023–06–14 18:14

終審法院今天(5日)作出了一個判決,就香港電台《鏗鏘集》蔡玉玲的查冊案,一致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她的定罪。很多人以為判決是香港爭取新聞自由的一個小勝利,但事實是否如此 ?這件事真的與新聞自由有關嗎?法庭的裁決又公道嗎? 

事源香港電台《鏗鏘集》前編導、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前主席蔡玉玲,在製作元朗2019年發生的7.21襲擊事件專題節目時,被指為取得一輛私家車的車輛登記細節,而進行車牌查冊時作出虛假陳述,表示查冊是用作交通及運輸事宜。2020年11月,警方指她不正當使用資料,以涉違反《道路交通條例》上門將其拘捕。裁判法院在2021年4月裁定她兩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成,指她在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為取得一輛私家車的登記細節證明書,作虛假陳述,表示申請證明書是用以作交通及運輸事宜,被判罰款6000元。蔡玉玲之後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但被駁回。她早前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

終院今天(5日)頒佈判辭,指沒有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申請證明書的選項「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以外;法官認為她就涉案車輛的使用而進行的新聞調查,屬於「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這一廣泛的概括類別,因此,蔡的申請證明書的用途陳述不屬虛假陳述,終審法院一致裁定蔡玉玲上訴得直,撤銷她的各項定罪。

今早,現時為網媒《集誌社》聯合創辦人之一的蔡玉玲步出法庭後顯得歡天喜地,接受傳媒訪問時指:「好耐無遇過開心嘅事。」。她指今日的裁決對新聞業界均是一個喜訊,認為法庭判決清晰指出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受憲法所保障。隨即,香港記者協會發聲明,表示歡迎裁決,指終審法院肯定了當時蔡玉玲在調查721事件正是行使言論和新聞自由,又認為「本案由蔡玉玲被捕一刻已是錯誤的決定。新聞工作者為追查真相而被捕、被提告,甚至被定罪,實屬無稽。」今天的裁決令很多香港人舒一口氣,認為香港總算有少許好消息。

現時為網媒《集誌社》聯合創辦人之一的蔡玉玲步出法庭後顯得歡天喜地,在庭外與親友擁抱。圖片:HK01/廖雁雄

終院判決是否公道? 

對於香港,這是否真的是一個好消息?判決是否公道?事件與新聞自由有關嗎?讓我們在本文拆解。 

要重申,本報一直不偏不倚,不設立場來評論社會事件。對於721事件牽涉的罪犯,我們一視同仁,無論是白衣人還是黑衣人,犯了罪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背後若果有人安排襲擊,無論出自哪個政治陣營,這些人更應該被公開,而作為傳媒我們樂見有調查報道,尋找事件的真相。但這是一回事,不可以因為我們覺得這些人應該被揭發,而合理化一些不正當的行為。就等於黑衣人上街破壞社會,我們不會因為他們是爭取民主而覺得這種行為正確。同樣地,我們不會因為反對黑衣人而認同白衣人打人,也不會因為我們爭取新聞自由的信念,而接受不正當的行為。這是要說明我們的分析的獨立性。

我們先評論,終審法院的判決是否公道。

代表蔡的一方,認為由於她的調查報道涉及運載武器的車輛,因此屬於「交通及運輸事宜」,被裁定是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對她構成嚴重的不公,要求推翻判決。

終院在判辭中指,運輸署的選項「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寫得不清晰也不明確,考慮到媒體和新聞機構申請及獲發證明書的數量,作為記者的當事人很可能誠實地錯誤相信新聞工作用途屬於「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這個範圍,更指下級法院裁定蔡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是一個推論,對上訴人造成實質及嚴重的不公。 終院認為,應對申請證明書中的「交通及運輸事宜」採用一個較廣義的詮釋,包括記者的調查工作若涉及車輛的使用。律政司早前回應指,申請表格中的用字清晰,記者的調查不屬於「交通及運輸事宜」。

首先,律政司說出事實,表格的字眼是非常清晰的,就是如果申請人索取資料的原因是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就剔選這一項。她的查冊是為了傳媒的調查報道,而明顯與交通和運輸無關,不屬於「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 又怎能剔選這一項?一個正常人,簡單從字面上看也明白這一句,知道如果自己的查冊不是與交通及運輸有關的,不可以剔選這項,更何況記者是做文字工作的,對文字非常敏銳,怎會不明白這淺顯的一句? 這真的不是虛假陳述嗎?



另外,法庭如何確定當事人剔選這一用途之前,已經得悉有很多記者同行也用這個方法獲得證明書,因而錯誤地認為新聞工作用途屬於「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這個範圍?如果不確定,又怎能用這個邏輯來判斷?如果用這種法律邏輯,將來若遇到涉及文字的詮釋的案件,縱使字面上是清晰的,但只要被告辨稱因為有很多人也一直做同一件事,自己也以為這件事沒有犯法,便可以用作虛假陳述罪的辯解而脫罪,那麼法律仍然公道嗎?再者,難道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判斷當事人作出虛假陳述,都是錯誤的推論?

「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是一句中學生也能夠看明白的句子,終審法院也可以將它的意思完全改變,竟然說要有一個廣義的詮釋,涵蓋記者涉及車輛使用的調查工作。法官這樣演繹法律,令公眾對法律的公正性有很大的質疑。

有人或會說終審法庭判出來還會有錯嗎?必定是公正的!其實,香港的司法真的完全公正嗎?看看2019年不同的法官怎樣輕判和放過明顯犯案的示威者。又看看在中央實施全面管治權,一輪撥亂反正之後,法院的判決又是否偏向了另一邊?終審法院的判決一定沒有錯?看看早前我們的文章,《【社論】法庭賦予跨性別人士權利,我的權利在哪裡?》,有關終審法院對平權人士的判決便知一二,文章中指出法庭如何扭曲了人權法。因此,雖然終審法院在社會有超然的地位,不代表法官沒有因著自己的立場而作出偏頗的判斷。 新聞調查明顯不屬於「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法庭硬要說「交通及運輸事宜」應該採用一個較廣義的詮釋,包括如記者的調查工作涉及車輛的使用,這是否歪曲了事實?


運輸署的網頁提供表格讓市民在網上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按進連結後會轉到政府一站通網頁所提供的網上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版面和相關連結。在版面的下方,政府特別提醒此證明書應用作三種用途(見圖),其中一項是「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圖片:政府
一站通網頁截圖
2021年4月19日,就香港電台《鏗鏘集》蔡玉玲的查冊案: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她的兩項涉及查閲汽車登記紀錄的「虛假陳述」罪的罪名成立,罰款6000港元。蔡玉玲到庭聽取判決後落淚,其後在聲援者陪同下見記者同業。香港記者協會前主席楊健興當天宣讀八個媒體工會與新聞教育組織的聯合聲明:「記者因為履行職能,讓涉及公眾利益的資料曝光,竟然要負上刑責,是新聞界黑暗的一天,是香港蒙羞的一天。」圖片:Reuters

判決與《人權法》有抵觸 有導致侵犯市民私隱之嫌

蔡在上訴裡也提出另一項理據,就是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的第4(2)條,運輸署署長可否因申請查冊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便拒絕申請。一方面上訴人指自己的查冊是與交通及運輸有關,另一方面在這個理據中,又假設查冊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這是否自打嘴巴? 但這不是重點,重點是她忘卻了市民的私隱是受到人權法和私隱條例所保護的,絕不能因為記者的調查,政府便隨意提供個人資料給對方。她的這個理據的言下之意是:運輸署也應該接受與交通及運輸無關的查冊,試想想,如果自己拍了一架車在一個公眾地方,開罪了某人,某人想起底,到運輸署查冊車牌持有人的資料,運輸署便給對方自己的個人資料,這會對市民的安全構成很大的威脅。

法庭也不同意她這一個觀點,指車輛登記的資料包括車主姓名、住址和身份證等,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私隱條例)保障,運輸署署長有責任避免資料被濫用。可是,終院的判辭卻矛盾地指,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受《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而蔡是根據其言論和新聞自由而調查721事件,運輸署不應把真正的新聞界排除在「交通及運輸事宜」之外。運輸署是否應該因着《基本法》和《人權法》,不排除新聞界在交通及運輸事宜,是一件事,終審法院的這個論點並不能證實當事人在申請查冊時沒有作出虛假陳述。另外,如果根據終審法院的演繹,是否只要證明自己是新聞界,就可以獲得市民的私人資料? 如果是,又怎樣保護私隱條例 和《人權法》所保障的私隱呢? 法庭的判詞明顯自相矛盾。

根據法律精神,法庭要在不偏不倚的情況下,以公正的原則作出判決,單單看終審法院對查冊車牌事件的判決理據,法庭有沒有遵守這個法律精神? 法庭判案的時候要考慮判決對社會的負面影響,法庭在蔡的查冊案上的判決會成為案例,將來任何記者對車輛的查冊也可說成涉及車輛的使用,所有記者,甚至普通人,只要說「這是與車輛的使用有關」,也可合法地拿取市民的個人資料。其實,這判決與保護市民私隱的私隱條例和《人權法》有明顯的抵觸,有侵犯了香港人的人權之嫌。《人權法》第14條規定「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判決會對香港市民的人權帶來影響,但由於是終審法院的判決,已經無可推翻了。

香港的司法獨立在回歸後一直受壓,不同的釋法事件發生,國安法對香港能否保持司法獨立是一個考驗,種種事情無疑為司法人員帶來低潮,再加上之前就黎智英案件引致的人大釋法,法官必定失望。在這個背景下,法庭會否通過判決一個聲稱捍衛言論自由的人得勝,來彰顯司法獨立,並在能力範圍內做出一種宣洩?這些只是我們的推論,沒有實質的證據。簡單來說,我們的問題是終審法院有否將自己的價值觀和情緒放於這事件的判決上?這問題值得大家思考。

圖為蔡玉玲製作《7.21 誰主真相》節目的片段,她根據一駕疑與事件有關汽車的車牌,查閱車主資料,被指作出虛假陳述。圖片:HK01/《鏗鏘集》截圖


新聞界擁有查冊權力嗎? 知情權是否大於一切? 

香港記者協會(記協)的聲明,指記者為查車牌尋找真相卻被控虛假陳述罪成,只會對傳媒工作者進行偵查報道構成重大阻礙,削弱傳媒發揮求真和監察的作用。「本會對於蔡玉玲鍥而不捨堅持上訴,更願意自行花費資金及時間上訴,目的是希望捍衛業界本應擁有的查冊空間,身體力行維護新聞自由的勇氣表示由衷敬佩。」並促請當局尊重新聞工作者的工作,以確保公眾知情權及新聞自由獲得保障。

記協的言論是否正確?知情權是否大於一切? 

作為傳媒,我們捍衛新聞自由這個普世價值,這樣我們才可以發揮傳媒第四權監察社會和政府,確保公眾有知情權。但我們應否因為要爭取這些普世價值,而忽略報道過程所用的手法是否正確。這亦是一些長久的傳媒爭議 ,為了涉及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 的事情,傳媒應否作出不正當手法,有人認為不應該,因爲傳媒也要守法、和有更高的道德操守,但有人認為公眾利益高於一切。如果傳媒的公眾利益辯解可以高於一切,同樣地市民可否因為“爭取民主自由”這個公眾利益而違法,而今天政府應否以“防止社會被攬炒”這個公眾利益,而拆毀民主的地方選舉? 因此公眾利益不是金科玉律。以公眾利益作為傳媒可以作出不道德的手法,例如偷拍、起底,底線又在哪裏? 誰人可以界定什麼才是公眾利益?知情權又有沒有底線的呢?知情權是否大於一切? 

記協的聲明指,當事人是希望捍衛業界本應擁有的查冊空間。根據香港法律,傳媒是本應擁有查冊權力的嗎?哪一條法律賦予傳媒這個權利,還是記協自訂的標準? 長久相信的東西便變成理所當然、變成事實,不需要社會討論?這是否漠視了其他人的人權? 雖然作為傳媒,我們經常要做調查報道,心裏真的希望傳媒可以有查冊權力,但這個主觀願望又是否合理? 我們並非反對查冊,只是由於私隱的關注,我們認為有關調查報道須牽涉很大的公眾利益才可以這樣做。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在判決後,指新聞工作者對涉及公眾利益的社會事件進行偵查報導,是職責所在,本港的言論、出版及新聞自由,受《基本法》保障,促請政府為查冊定出更清晰的指引, 以便新聞界的採訪工作。簡單地說,該會其實是要求政府容讓傳媒查冊。

作為傳媒,我們當然擁護基本法保障的這些自由,也非常同意傳媒進行偵查報導也是職責所需。然而,我們必須指出,新聞自由的真正意思是保障記者在使用正當方法採訪時,不會受到壓力以及干涉,享有作出報道的自由。基本法第27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所保障的新聞自由明顯是以上這種自由,而非容讓濫用新聞自由。什麼是濫用?就是新聞工作者利用「新聞自由」為擋箭牌,而作出不正當的行為,再把任何阻擋/訴訟有關行為的做法,說成干預新聞自由。

再者,如果政府容許傳媒擁有權力查冊,做法又會否違反了私隱條例,違反了人權法保護的私隱?傳媒又應否有特權查冊涉及私隱的資料?

判決後,政務司司長陳國基表示政府尊重法治,將依法辦事,相關部門會因應判決檢視查冊的程序。 容讓傳媒因應採訪工作而查冊市民的私人資料,本應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議題,因為牽涉的是市民的人權,不應該由一些新聞業界人士以新聞自由作理據說了算,而是需要社會各界作詳細討論,找出共識。現在因應一個終極的判決,社會便不能夠討論,立即實行一個非常爭議性而影響私隱權的決定,這是對聲稱捍衛「公平」的法律的諷刺。


在黑衣人在元朗發動不同的示威後,在2019年7月21日晚發生白衣人襲擊黑衣人事件。大批身著白衣的人在元朗地鐵站手持武器、棍棒、藤條襲擊疑似示威者。事件後,多名白衣人被捕。據報,黑衣人是當晚從西環進入元朗的反修例示威者,而白衣人包括元朗村民,他們稱是自發驅趕示威者。事件成為2019年示威的一個催化劑。而蔡玉玲製作《7.21誰主真相》作為對元朗7.21事件的跟進報導。

濫用了新聞自由

引起今天香港的司法獨立、言論自由受壓的問題,是錯綜複雜的,誰對誰錯,誰人先做錯,誰人應該負責?我們能否簡單用表面和今天的事情看得清楚,我們又是否知道所有的真相? 2020年6月《港區國安法》生效後,國安法的條文被指空泛,留白了不少演繹空間,當局也前所未有的用煽動罪拘捕傳媒,傳媒逐漸不敢發聲,怕一不小心觸犯了國安法。在這個背景下,香港的言論自由現在是收窄了,我們作為傳媒也受影響,在進行報道時也小心翼翼。為此,我們也積極發聲,批評政府一些影響言論自由、和多元聲音的做法。

但我們守護的言論自由,與這件事上人們以為的言論自由不能相提並論,因為後者坦白說是濫用了新聞自由。雖然香港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在近年受壓,但人們不應該就此正義化所有在新聞自由旗幟下做的事情,否則就是立場先行,思考不夠清晰,判斷便缺乏公道。 其實對今天的判決感到欣喜的香港人、傳媒、和香港記者協會,有否想清楚今天的判決是否公道,和合乎法律精神?還是因為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就是自己的立場,因此任何捍衛新聞業的人的判決就必定是對?如果是這樣,這些人也是立場先行,而立場先行與不偏不倚的傳媒是對立的,因此香港人對今天判決的歡迎, 不就是影響了新聞的精神嗎?這是極其諷刺的社會現象。

2020年6月《港區國安法》生效後,國安法的條文被指空泛,留白了不少演繹空間,當局也前所未有的用煽動罪拘捕傳媒,傳媒逐漸不敢發聲,怕一不小心觸犯了國安法。圖片:Getty images


不要為了立場 合理化不合理的事 

總結來說,我們認為新聞自由是有底線的,不應該被濫用,不應該為了新聞調查而作出不正當的行為。我們認為法庭對案件涉及的相關語句作出過份詮釋,因而影響了判決。由於私隱的關注,除了調查報道牽涉重大公眾利益的原因之外,我們不同意傳媒可以擁有無規範的查冊權力。我們認為判決令該等行為合法化是侵犯了市民的私隱,削弱了市民的人權。法庭在事件上強調要維護新聞自由等人權,結果將導致侵犯私隱的人權,是對法律很大的諷刺。在這事件上,我們不是作判官,不會判一個人有罪還是無罪,因為只有法庭才有這個權力,我們更不知道事件的真相。我們只想提出一些問題,讓公眾思考法庭判決的合理性。

終審法院的判決所帶出的「歡欣」,也反映一種社會的退步。傳媒和市民希望社會進步,便應該正面的爭取,對社會的不同議題發聲,而不是合理化不合理的事情。他們的回應令我們想起民運領袖侯德健勇敢地澄清天安門廣場根本沒有發生過屠殺時所說的話:「我一直在想:我們是不是需要用謊言去打擊那些說謊言的敵人? 難度事實還不夠有力嗎?如果我們用謊言去打擊說謊的敵人,那只是滿足了我們一時泄恨的需要,而這是很危險的事情,因為你的謊言可能首先被揭穿,那麼之後你再也沒有能力去打擊敵人!」

然而,公眾對新聞自由的呼聲也反映了社會的需要。在2019年暴亂後的一輪撥亂反正的種種措施下,香港的新聞自由受到前所未有的壓力。傳媒是負責監察政府的,要令傳媒功能有效的發揮,我們需要新聞自由,這種自由不單止是幫助業界履行自己的天職,也是幫助社會的。通過傳媒對議題作出調查,提出問題和建議,政府的政策才能改進,社會才能逐漸進步。雖然傳媒常常指出政府的錯處,但也是出於善意的,目的跟政府一樣,也是要令香港更好。因此政府和傳媒絕對不是敵對的,而是拍檔,希望中央和特區政府珍惜香港的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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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言者

一篇好文章!!!你們的分析很詳細,令人明白事情的來龍去脈。要讚的是,文章寫得非常持平,很少見到香港的傳媒用這種公平的態度寫作,希望貴報能帶出一股持平的風氣,改變香港的傳媒。

小如

透視報寫得很公道,非常坦白,不會因為自己傳媒的身份而對議題有偏頗,分析很細緻,很有法律學者的風範,反而把其他傳媒,甚至這案的法官比下去。在這事上,法官很有可能以自己的價值觀來作判決,以為保擁新聞自由就等於保護司法獨立,因為這些都是同一套價值觀。但是,法官們絕不能由於自己擁護這些信念而扭曲法律,最後犧牲的是法律的公正性,等於犧牲了法官自己的核心信念。何其諷刺!

Chu Cheong ming

傳媒大哂?!新聞自由大晒?!以後包括你包括我包括大眾的個人私隱蕩然無存又如何?!記協大言不慚,認為警方一開始檢控就是錯誤,這個傳媒無恥之徒一開始使用欺詐手段取得別人的個人資料,又豈是正確?! 為求憲章正義,政府必須立刻果斷採取行動,堵塞漏洞,不要讓漢奸有機可乘!

Lily Chan

你用漢奸這個字,可能太誇張,也缺乏證據。我感覺他們只是一班有熱誠的新聞工作者,對傳媒的道德操守不了解,只僵化地跟隨一些傳媒信念,最諷刺就是,為了他們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等人權信念,而影響其他人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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